会通股份(688219):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兼并收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股权类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分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体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单笔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6、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单笔对外投资未达到第(一)项所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6、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未达到第(一)、(二)项所述标准,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负责实施。 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公司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作出决定,应报公司依其投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事务,协调项目对外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上报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决策;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召集相关方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对外投资决策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总经理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要信函、章程等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定期审计工作。 第四章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负责人根据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对短期投资按照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投资评审小组初审。 第二十一条初审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再次提交投资评审小组审核。 投资评审小组经审核无异议后报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其中,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办公室监督项目的执行进展,并就投资项目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三十一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七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推荐职务的工作; (五)符合《公司法》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国家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公司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所在公司的各项决议,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按所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依据公司决定,在所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表达公司对相关会议议案的意见并进行表决或投票,不得发表与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见; (三)认真阅读所在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所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四)遵循《公司法》、所在公司章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监事的其他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原则上公司应派出董事长,担任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派出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控股公司,确保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第四十一条向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及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推荐人选,征求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意见后决定,并经控股及参股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向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及参股公司派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推荐人选,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经控股及参股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对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五十一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二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子公司应当指定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的人员,负责就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公司证券部保持沟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对外投资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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