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601390):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对公司在财务信息、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以 及内外部审计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及《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为董事会有关 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构成应 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 (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三)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拥有财务会计、金融、风 险管控、审计、法律等方面专长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人选、委员会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 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 明。 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与职权 第六条 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检查财务审计相关工作 1.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审核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 3.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经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外部审计 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经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 疑问及经理层作出的回应。 4.委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与公司的外部审计 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5.委员会应关注于财务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 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适当关注任何由公司下属会计和财务报 告编制职员、合规监察人员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二)负责任免、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1.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 供建议,包括不限于: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 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和聘用合同,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问题。 2.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审查、监督外部审计机 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并提出建议;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 策,并予以执行。 3.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 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审计关注的重大事项等。 4.审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管理建议书,督促经理层根 据审计结果落实整改。 (三)指导、监督、评价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实施,审核公司年度内部 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 2.每个年度结束后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监督评价内部审 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3.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对内部审计、国资监管、 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4.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5.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四)指导、监督、评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相 关工作 1.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建设,确保管理层建立有效的监控系 统。 2.每年对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 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就有 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检讨结果及经理层对检讨结 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3.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内部控制审计发现的问题与改 进方法。 4.指导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承接监事会的其他主要职权: 1.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3.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4.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相关工作 1.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负责关联人名单的确 认;在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 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3.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 4.按照公司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 提出意见。 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 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 或者解任的建议。 6.编制并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 行使职权的情况、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七)履行香港联合交易所《企业管治守则》规定的其他相 关职责。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汇报、列席企 业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 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 其履职提供专业支撑,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 时,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 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 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 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 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且独立非执行董事成 员应当委托委员会中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 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审计部 提交。 第十四条 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 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 (二)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 四分之三的。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 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 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 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委员会会 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就其职 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将相关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 计部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 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会议 研究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公司审计部负责牵头落实会议纪要中提出的相关要求。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财务、法律部门及有关部门和 人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 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 织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 各部门的工作,并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牵头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 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财务、法律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委员会所需的相 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 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 办公室、审计、财务、法律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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