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物流(601156):东航物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21:23:50 中财网

原标题:东航物流:东航物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56 证券简称:东航物流 公告编号:临2025-031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上市监管规则最新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附件1: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6454452W。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6454452W。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8,755,556股,于2021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8,755,556股,于2021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EASTERNAIRLOGISTICSCO.,LTD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EASTERNAIRLOGISTICS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机场机场大道66号;邮政编码:201207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机场机场大道66号;邮政编码:2012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7,555,556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7,555,556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前述以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前
  
 述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 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各级党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发挥作 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成为中国最具创新力航空物流服务集成商为 目标,挖掘、发现与满足客户价值,持续提升运营效率和经营能 力,为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成为中国最具创新力航空物流服务集成商为 目标,挖掘、发现与满足客户价值,持续提升运营效率和经营能 力,为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 围如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 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运营支持服务; 航空商务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航空运输货物 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 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园 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日 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广告制作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供应链 管理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 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 围如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 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运营支持服务; 航空商务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航空运输货物 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 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园 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日 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广告制作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供应链 管理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 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以2018年8月31日为股份制改制基准日,以原有限责任 公司基准日全部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142,8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占公司 序 持股数量 出资方 出资 发起人 总股本 号 (股) 式 时间 比例 东方航空产业 净资产 2018. 1 642,960,000 45.00% 投资有限公司 折股 8.31 2 联想控股股份 287,188,800 20.10% 净资产 2018.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以2018年8月31日为股份制改制基准日,以原有限责任 公司基准日全部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142,8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占 公 序 持股数量 司 总 出资方 出资 发起人 号 (股) 股 本 式 时间 比例 东方航空产业投 45.00 净资产 2018. 1 642,960,000 资有限公司 % 折股 8.31             
 序 号发起人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 总股本 比例出资方 式出资 时间        
         序 号发起人持股数量 (股)占 公 司 总 股 本 比例出资方 式出资 时间
 1东方航空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642,960,00045.00%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1东方航空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642,960,00045.00 %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2联想控股股份287,188,80020.10%净资产2018.        
               

  有限公司  折股8.31  2联想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87,188,80020.10 %净资产 折股2018. 8.31展 限 有
 3珠海普东物流 发展有限公司142,880,00010.00%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3珠海普东物流发 展有限公司142,880,00010.00 %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4天津睿远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42,880,00010.00%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4天津睿远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42,880,00010.00 %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5德邦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71,440,0005.00%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5德邦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71,440,0005.00%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6绿地金融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71,440,0005.00%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6绿地金融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71,440,0005.00%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7北京君联慧诚 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70,011,2004.90%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7北京君联慧诚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70,011,2004.90%净资产 折股2018. 8.31 
         合计1,428,800,000100%    
 合计1,428,800,000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87,555,55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87,555,556股。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587,555,55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587,555,556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 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含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以及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经核实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提案; (十七)审议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保和财务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八)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 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 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 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 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可免 于或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公司可遵照相关规定免于或申 请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可免 于或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公司可遵照相关规定免于或申 请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三)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 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对外担保行为,降 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前款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前款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述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交 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交 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之七十;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财务资助 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财务资助行为,降 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财务资助 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财务资助行为,降 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 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或者股东大会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未予注明或不作具体指示,即视为充分授权,代理人有权表决, 其任何表决结果均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内容;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总资产30%的;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 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作出判断。在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 解释和说明;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 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 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 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六)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 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以及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监事会以及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六)公司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 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 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及候选人 的声明或承诺书。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七)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 以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 (八)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该采用累积 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 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 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 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 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 分别投票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 表决无效。 (三)董事当选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 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成员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应当在下次股东大会填 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 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之后的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2.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 之一时,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 即为当选; (2)若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 (3)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另行选举; (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2个月内召开。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时,选举 方法与选举董事相同。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〇〇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后立即就任。第一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结 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〇 第一 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第一〇四条 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一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第一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6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一〇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一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一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第一一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至十三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职工董事一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年度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第一一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 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一)按照上市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 (十四)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九)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下,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 (十一)按照上市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要求 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九) (十六)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事项 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事项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九) (十六)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可免 于或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公司可遵照相关规定免于或申 请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一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议事规则, 明确董事会行权方式、议事程序、决策机制、支撑保障等内容,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 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董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依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 项范围、权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踪监督、动态 调整的授权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可免 于或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公司可遵照相关规定免于或申 请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对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董事会应严格审查,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一七条 对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董事会 应严格审查,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名董事会秘书; (四)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一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名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第一二〇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 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二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 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提前向董事发出会议通 知的要求;如果董事已经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 未适时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则应视作其已适时收到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二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 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采用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的,只要 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 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亲自出席会议。
 第一二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二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第一二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二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新增第一三〇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三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三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新增第一三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三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新增第一三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三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三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一三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三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四〇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安全与环境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四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四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四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
 第一四四条 安全与环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及 ESG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安全生产及ESG工作进行监督和管 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及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 究、审议、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对国内、国际与碳排放相关的 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对公 司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审议、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一四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由其负责就专 项内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办公条件 及其他支持。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四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和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一四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四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 长报告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请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维护股东和 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年度、第一四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除基本管理制度以外的具体规章、专项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 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总经理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 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 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第一五〇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 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第一五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五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五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 其中,股东代表监事1至3名,职工代表监事1至2名且职工代 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 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 监事会会议可以用通讯方式、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 的紧急情况。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八章党委第七章党委
第一百五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 产党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 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五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东方 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入党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 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第一五五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 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五六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5至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 副书记1人。公司党委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最多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书记一 人、副书记一至两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 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 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 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第一五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 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及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 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 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章工会第八章工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一五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向工会拨交经费,第一五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向工会拨交经费,
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基金管理办法》使 用工会经费。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第一六〇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六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六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利润分配第二节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第一六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六四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一六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一六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三)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 (四)经股东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不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 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六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 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董事会应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一六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修订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六九条 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 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七〇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议案,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节内部审计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七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七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七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第一七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七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七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七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七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七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八〇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第一八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一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 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决定本 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 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二章通知和公告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八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第一八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新增第一八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者邮件(包括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八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进行。如遇紧急情况,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以传真机记录的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纸质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八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八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八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八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增第一九〇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九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九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一九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九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九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九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九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九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第一九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第二〇〇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增第二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第二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第二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第二〇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新增〇 第二 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九条第二〇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四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一〇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一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第二一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一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章附则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一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经营方针,是指以公司的经营理念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 为公司实现经营目标而提出的指导方针。 (五)经营计划,是指在确定的经营方针基础上,根据经营目标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所需要的各项资源进行具体统筹安排 所形成的计划。 (六)ESG,是指环境、社会和管治。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第二一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第二一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有歧义时,以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一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一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一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二〇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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