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60025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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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晟有色: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策的合法性,
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
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
董事及其他与会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求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
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
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涉及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
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
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
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
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
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
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
一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或补充通知
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
案的内容充分披露。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
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
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
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控股股东对本公司资金的占用,对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
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秘书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
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
或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具体会议地点在会议通知中
写明。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和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三点整。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应当持股
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
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
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已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
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
营业执照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未到场时;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
主持;董事长不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
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一天,向会会务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
超过十人时,发言者和发言顺序通过抽签决定。

(二)登记发言者在十人以内,则先登记者先发言;股
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会务组报名,经主持人许可,
始得发言;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
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

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
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
或制止。

第四十九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事日程和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
人员作出回答;
(三)每名股东质询次数不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三分
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
股东的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再股东会上公开的除
外。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会审
议的议题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以下事项时,公司除现场会议外,应当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
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
份只有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
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
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
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
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在公司发
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会议题涉及本条上述所列事项之一者,公司应在发
布股东会通知后,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会通
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
照股东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
作出说明,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
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
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
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该公司
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
释并公告。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
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
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
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
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会场纪律
第七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七条 主持人可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
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报》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
露,但全文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
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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