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600350):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22:01:20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高速: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候选人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披露董事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条董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召开前,负责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寄送会议材料,组织安排召开会议,负责起草会议决议草案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召开时,负责作好现场会议记录,协助主持人清点票数。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议公司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按照股东会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事项、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事项、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制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二十)制定公司合规管理报告;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一)适应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深入研究、总体谋划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
(二)聚焦主责主业,围绕持续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组织制订企业战略规划;
(三)推动战略规划有效实施,定期听取经理层执行情况汇报,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确保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符合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四)对战略规划开展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以《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为准。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的。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请假,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处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每次举行会议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并送达会议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并送达会议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在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的时限可以缩短,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必须保证在开会之前董事能够收到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作出详细说明。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董事应当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当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作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四条除非《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有关提案所涉的事项若属于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职责所涉的事项,则该提案应首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其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然后作为议案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和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表明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三十条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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