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赛车(8340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05:36 中财网
原标题:华洋赛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4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5-075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一)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七)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十一)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及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经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北交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备的,董事会秘书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或北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交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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