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000837):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修订说明: 1、修订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修订。 2、重点修订内容简述 (1)对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理财定义进行修订: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 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 值。 (2)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重大交易审批 权限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修订。 (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省属企业公司章 程指引》相关规定,删除本办法中监事会相关内容,调整“股东 大会”为“股东会”。 3、审批机构及会议届次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4第二章审批和管理.............................................................................5第三章风险控制及监督.....................................................................7第四章信息披露.................................................................................9第五章责任追究...............................................................................12第六章附 则...................................................................................1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 委托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目的,公司以暂时不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 证券回购、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 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 值。 第四条 投资原则 1、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必须注重风险防范、强化风险 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保证资金安全; 3、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 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应为公司暂时不用于 生产经营的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及委 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其他下属子公司原则上不 允许进行委托理财。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保本的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1、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保本的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非承诺保本的委托理财, 均需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子公司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先行 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上报集团公司董事 会审批。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议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并同时取得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同意。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的,可对 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 总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 事会审批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召开 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进行投票。 第十条 证券投资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委托理 财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资产财务总部。 公司下属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时,应设立相应 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应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 括: 1、草拟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相关制度; 2、审查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交的投资方案;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方案在提交审议前,需由公司管理部门 对拟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初审,报公司主管领导修改审核后,方可 提交审批机构审批。 3、在定期报告中汇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格 式的主要内容编制证券投资方案或委托理财方案,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对业绩的影响;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资金管 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责任追究;以前年度证券投资或及委托 理财情况、相关制度等。 第十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时应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 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 下属子公司应在开设证券账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管理部门报备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 及责任人、证券投资相关内控制度。 第三章风险控制及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 额度范围内划拨投资资金。财务部向资金账户转入资金时,需按 照公司有关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知悉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本公司股票代码: 000837)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人员不得买卖公司已投资 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证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过程中公司应通过以下措施,力求将风 险控制在最小: 1、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有较高责任心和必要的证券 投资管理经验; 2、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服务; 3、证券投资前必须对拟投资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了解 分析,选择业绩优良、上升空间大的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 4、采取控制投资规模、分散投资品种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 5、当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5%时,证券投资 工作人员除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外,应积极采取措施止损;当亏 损超过股票投资总额的15%时,须于次一交易日出售所持有的部分 或全部相关证券或其衍生产品。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中公司通过以下措施,提高风险控 制能力: 1、投资前论证,由公司管理部门对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财 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公司管理部门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由委托方 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3、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公司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 资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子公司证券 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按照投资方案执行,如发 现资金在使用上与投资方案有出入,公司管理部门可直接报告主 管领导。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报告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要求相 关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提议董事会终止投 资事宜。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 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处于保荐期时,应取得保荐人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 事项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当符合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需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开披露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股东会通知(如有); 3、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内控制度; 4、具体运作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 5、保荐人(如有)应就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 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 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应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要求编制公告文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 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之相关 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 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 其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 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2、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 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 资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委托理财及其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按照委托理财具体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 2、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 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应披露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 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受托机构 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及类型、金额、产品期限、资金投向、报 酬确定方式、参考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如有)、当期实际收 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 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 减值准备的,应当披露当期计提金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 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 表)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上述证券投资金额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一时点证券投资本 金余额的总和,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保荐人(如有)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 损益情况等; 2、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 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3、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 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4、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 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 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工作人员没有执行投资 方案,但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越权责任,应对 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 任人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并处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 除合同等处分。 公司可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年收益率超过15%以上时,公司将酌情 奖励相关人员。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021年10月 22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秦川机床工具 集团股份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秦川机床发〔2021〕2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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