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00083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7:21:02 中财网
原标题:秦川机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修订说明:
1、修订依据:
根据2025年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修订本制度。

2、主要修订内容:
(1)删除有关监事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
制的监督方式,将原有关监事会的义务与责任,适应性调整为审
计委员会的义务与责任;
(2)新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暂缓及豁免披露的内容,包
括暂缓及豁免情形、审批程序及资料报送等;
(3)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
(4)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
(5)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

3、审批机构及会议届次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7第一节 定期报告.....................................................................7第二节 临时报告...................................................................10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16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19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档案管理..........................................21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25第八章 附 则...............................................................................2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
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的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
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
时报告。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报告;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达到应披露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所称“交易”包
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
带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会工作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公司各部
门主要负责人、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
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
任。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
守信息披露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
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建立相应
的信息报告机制,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董事会工作
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必
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联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
年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年度、半年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
(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
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
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充分了解
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
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
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
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
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
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
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
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咨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
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组织重
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必须了解相关活动内容,对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签署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
关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必须于合同签署当日,将合同文本
及电子版文件报资产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工作部备案留存。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定期报告经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审核,出席会议董事会签后由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董事会工
作部应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公司股东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报告,以书面形式递达相关文件,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程序;
(三)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将应披露
信息按规范化要求形成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相关
部门意见和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临时报告公告履行必要的会签程序后由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工作部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
认为有关事项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以及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将上述申请文件
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工作部;
(二)董事会工作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
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暂缓、豁免披露申请
人;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资料由董
事会工作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6、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
对外披露。

(五)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
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六)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工作部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
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工作部办理相关查阅
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
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知情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分并要求适当赔偿;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公开公司信息,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
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
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
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以上机构或个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应承担
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专项奖,用于奖励信息披露
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出现重大遗
漏、补充公告、纠正差错等情况的将酌情扣发相关责任部门的信
息披露专项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董事会决
议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2021年10月22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秦川机床发〔2021〕236号)同时废止。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30日
附件1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 文件类型□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类型□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信息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还需填写以下信息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他方式公开□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2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情日期与本公司的 关系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 内容知悉内 幕信息 阶段登记人内幕信息 知情人联 系方式
1            
2            
3            
            
注: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阶段指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其他等。

附件3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秦川
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