昀冢科技(688260):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688260 证券简称:昀冢科技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1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冢科技”或“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新型电子元件产品受到国家政策的广泛支持 新型电子元器件是支撑国家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元素和关键基础,对整个电子信息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和稳定性提升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电子元器件及相关关键材料、制造设备的“自主可控”性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中国电子元器件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扶持政策陆续发布,在关键基础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及相关专用设备、先进工艺等领域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旨在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2、智能手机市场逐渐复苏,带动相关产业向好发展 2024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止跌回升。根据IDC数据,2024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12.4亿部,同比增长6.4%。国内方面,2024年我国手机出货量为3.14亿部,同步增长8.7%,增速高于全球水平。此外,2025年1月15日,商务2025 部发布了《关于做好 年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和《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方案》,在全国大范围的消费补贴政策激励下,2025年我国手机出货量有望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在智能手机市场需求整体复2 苏的背景下,摄像头模组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市场需求也随之提升,且当前智能手机市场呈现高端机型占比持续提升,以及高摄像功能配置持续向中低端机型下沉的趋势,这也为摄像头模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带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3、电子陶瓷产业蓬勃发展,国内企业实现技术突围 随着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等领域的快速发展,电子陶瓷因耐高温、耐腐蚀、稳定性高、机械强度高等性能优势在消费电子、能源、家用电器、汽车等领域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我国是电子陶瓷消费大国,但目前电子陶瓷核心材料、制造工业和产品的全球市场份额仍长期被日本、美国等企业占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制造业整体产业技术工艺的持续升级,以及研发投入、研发能力的持续提升,加之《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等扶持政策的持续推出,部分国内企业在电子陶瓷材料研发、生产技术工艺、制造设备等方面均实现了较为可观的技术进步,市场份额的逐步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电子陶瓷相关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4、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 公司近年来除了在原有支柱业务消费电子业务保持投入外,凭借在消费电子领域拥有的成熟工艺和技术,公司还积极开拓电子陶瓷市场、汽车电子市场。 前期公司主要通过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进行投入,未来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将进一步提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提升产品的供应能力,加强规模效应,提升公司竞争力 公司CMI、DPC及MLCC产品产能利用率目前均处于较高水平,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能够有效缓解上述产品的产能瓶颈问题,突破因供应能力不足所导致的现有市场份额边界,持续扩大与现有客户合作,并为新客户的开拓提供产能支撑,进一步释放公司业务增长潜力。产能的扩大也能为公司带来显著的规模效应,在提升公司业务规模的同时降低单位成本,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提高公司竞争力。 3 2、积极拓展业务布局,推动新的业绩增长点 近年来,公司在稳固消费电子主营业务优势的同时,积极布局电子陶瓷新赛道,旨在培育业务增长点、构建更具韧性与竞争力的业务生态。其中,DPC和MLCC业务均是公司在电子陶瓷领域的重要布局,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能够抓住市场机遇,进一步完善公司在电子陶瓷领域的产品矩阵,覆盖更高价值的应用场景,推动新的业绩增长点,保障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3、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89.73%,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抗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 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股权融资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 股权融资方式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提升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盈利水平将进4 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5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D 1 0 送股或转增股本:P=P/(1+N) 1 0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P-D)/(1+N) 1 0 其中,P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0 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 1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6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7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 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逾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5、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7,570.00万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26,000.00万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8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 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末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36,000,000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7,570.00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基础,仅考虑本次9 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转增、回购、股份支付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3、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94.93万元,2024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552.77万元。以此数据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5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比2024年度存在减亏20%、持平、增亏20%三种情形,依此测算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三)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 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绩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即期回报(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11 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和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生产能力,缓解产能瓶颈,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布局,推动业务新增长极,有效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具体详见本报告“二、(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一直聚焦手机光学领域精密电子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和集成方案,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摄像头光学模组CCM和音圈马达VCM中,终端覆盖国内主流CMI 品牌智能手机。 系列产品为公司自主研发的集成化产品,在技术工艺及市场占有率上一直保持领先地位。近年来,在保持消费电子主营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公司积极布局汽车电子、电子陶瓷领域业务,力求在新赛道上培育增长点,构建更具韧性与竞争力的业务生态。目前在汽车电子及电子陶瓷领域也均实现了大规模量产,形成了自主产品矩阵。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其中“芯片插入集成(CMI )元件技改扩建项目”投向消费电子领域,通过先进产线的建设,有助于提高公司CMI产品产能,巩固公司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DPC智能化产线技改扩建项目”和“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智能化产线技改项目”投向电子陶瓷领域,系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响应下游客户需求,优化公司产品结构而做出的重要布局,有利于公司优化生产布局,提高DPC及MLCC产品尤其是其中高端产品的产能,提升技术能力,增加公司竞争力。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要求较高,目前的资产负债率也处于较高水平,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能够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并为未来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12 2、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1)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一支从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到市场销售各方面配置完备、各具优势、协同互补、架构稳定的团队,核心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已形成了成熟和稳定的业务模式。公司通过内部的绩效激励和股权激励等多种措施,促进研发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及管理水平,从而打造国内一流的人才团队,推动公司高质量及长期可持续发展。 (2)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技术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通过长期的自主研发和技术积累,形成了覆盖精密制造工艺、光学驱动技术、电子陶瓷材料应用等多方面的核心技术。通过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公司在产品精度、可靠性、集成度等方面保持行业领先水平。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获授权专利264项,其中发明专利65项,并拥有软件著作权13项。 同时,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研发团队,具备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创新能力,能够自主设计、开发各种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能够保障公司长期的市场竞争力。 3 ()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市场方面的储备情况 消费电子产品为公司支柱产业,主要应用在智能手机摄像头中的音圈马达VCM和摄像头模组CCM中,终端应用于华为、小米、OPPO、vivo、荣耀等主流品牌智能手机。在电子陶瓷领域,公司MLCC产品已覆盖市场主要尺寸产品,且持续加速MLCC高容量、小尺寸等重点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布局,已覆盖消费电子、汽车电子、通信及其他工业等多领域市场应用;在DPC业务方面,公司自主开发了预制金锡陶瓷热沉产品,包括预制金锡的氮化铝、碳化硅等产品,该类产品具有高耐热、高绝缘性、高导热率等特点,市场认可度高,已被广泛应用于高功率激光器、激光切割、激光焊接等领域。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备良好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3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进行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积极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助力公司业务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控制资金成本,认真规划各项费用支出平稳有序,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4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持续提升公司的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5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1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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