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00280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08)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登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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