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未来(00263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01:00 中财网

原标题:德尔未来: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3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5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
6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7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9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10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11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12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权的标的。
13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14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1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16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17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8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9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21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22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3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2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5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6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7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公司董 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有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 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公司董事 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有股份“占用即冻

 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28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29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0新增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1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2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四 十九、五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3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上市公司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 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不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 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为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 决,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同意;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直 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 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 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章程 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的,则该担保依法对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给公司及股东利 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还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并追究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上市公司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 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不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 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34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5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评估。
36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37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8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9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40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41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42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43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4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5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46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47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48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49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 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 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 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 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 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0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51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52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3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55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56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57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8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59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60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1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62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63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64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65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66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67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68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9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70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71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并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2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 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 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 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 民法院起诉。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 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 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 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 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 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73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74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75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 比例为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 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 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 控股比例为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 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 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 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76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 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77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78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79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80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81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权”。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82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83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84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就任
85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86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87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88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89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 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 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 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 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90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91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92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93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上述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上述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94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 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应当及时将离任后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 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 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上市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 职的情况)等情况。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1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 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的,应当及时将离任后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 卖公司股票等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 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 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 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任职(如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95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96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 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 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 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 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 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 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 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 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97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98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99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 立董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需要时可以设副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00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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