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00083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董事管理办法》《公 规定,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五名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委员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比例未达半数,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在六十天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的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门成员无需是审 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 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对财务违规问题督促整改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 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 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年审事项: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 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 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十六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章 会议程序及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 式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中独立董事不可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表 决。 第二十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 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在需要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因 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就相关事项要求董 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 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与参会委员有利害 关系时,该委员应说明相关情况并予以回避表决;但委员会其 他委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 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 为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 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委员不足出 席会议法定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就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 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章 决议与落实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独立董事委员意见;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 文件、决议及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 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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