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000831):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规范董事会的运 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的作用,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 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与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十六)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若发现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 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在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三)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交易;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八)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 易; (九)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股票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下,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 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 经理行使。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提议时。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下设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主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董事会下设的上述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选举;除战略委员会外,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 独立董事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出: (一)董事长就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事项认为需要提交董事 会通过的;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议案;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就共同事项联名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议案; (四)根据权限划分,总经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事项认 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可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审计委员会就其职权范围,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其职权范围,可以向董事会提 出议案; (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需用书面形式,议案应包括以下 内容: 1.议题; 2.请求; 3.理由; 4.相关说明材料。 (八)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受理,并及时报告董 事长,并在十日内将董事长决定及其理由及时告知提议董事, 总经理。 第十五条董事会召集: (一)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 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在 会议召开七十二小时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等灵活的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讯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 事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 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程序: (一)正式开会前需履行如下程序:预备程序,主持人宣 布会议开始后,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召开的理由、通知送 达情况、董事到会情况。 (二)预备程序完成后,主持人应询问董事是否有疑义。 确认没有疑义后,由主持人说明本次董事会会议议题。 (三)未列入通知事项的议题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 如有新的议题按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表决: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二)就某议题表决时,若出现同意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 况,可保留该议题,待下次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决议: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 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五)全体董事有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义务,即使该董事不 同意该项决议; (六)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 (七)董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到执行机关并交董事 会秘书存档。 第二十条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休会期间,修改公司经营计划、决策重大投 资事项、发生严重亏损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 (二)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属董事会决议; (三)临时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按《公司章 程》规定存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会议结束后,如决议涉及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在第一时间将会议形式的决议拟就公告,送证 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刊登; (二)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则应 在公告中写明“决议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公告落款为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披露或申 请豁免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关 联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 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 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 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 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 (六)负责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七)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证券法规、《公 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醒董 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 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相悖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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