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68873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方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证券事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后方可对外披露;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按下列规定披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载。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时间。 第六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 (六)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四)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十六)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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