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600392):盛和资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优化内部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 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 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 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范 围、实施审计工作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 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 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 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 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订和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牵头完成公 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年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监察工作报告。审计重要的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是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 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 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 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 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 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 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 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 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公司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和改 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权限内审批,超 出权限报董事长审批。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 部审计机构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 面形式在审计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 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 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参 考附件一: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 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 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 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 报告; (四)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 的反馈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向各级领导汇报审计结果及抄送审 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做出审批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 立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 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五章 实施内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 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 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 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来情况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 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 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按照规定事前认可,保荐 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是否明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 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 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 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 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九条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应由内部审计机构对 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 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 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 施。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 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开展内部 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 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 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 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 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 明材料的; (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机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 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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