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美股份(603730):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结合《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公司股份,是指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信息报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部)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持股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以及《公司章程》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每次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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