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美股份(603730):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0:56:06 中财网

原标题:岱美股份: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条修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 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10000703100104J。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 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3100104J。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2,755,445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 额变更的,由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8,583,52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 额变更的,由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授权董 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八条修改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九条新增一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十条修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十一条修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十二条修改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十七条修改
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 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 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 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 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 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 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52,755,445股, 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48,583,520股, 全部为普通股。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二十二条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二十三条修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二十五条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二十八条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二十九条修改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三十条修改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三十一条修改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三十二条修改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三十四条修改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三十五条修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三十六条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三十七条新增一 条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三十八条修改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修改,将原第三十 七条分拆成两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参照2025版《章程指 引》,删除该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参照2025版《章程指 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 十五条,将原章程第三 十九条修改、扩充为四 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四十六条修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四十七条修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四十九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五十一条修改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五十二条修改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五十三条修改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五十四条修改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五十五条修改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五十六条修改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五十七条修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五十九条修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六十一条及其注 释内容修改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六十二条修改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六十五条修改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六十六条修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六十七条修改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六十九条修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七十一条修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七十二条修改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七十三条修改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七十四条修改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七十五条修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七十七条修改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通讯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七十八条修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七十九条修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八十条修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八十一条修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八十二条修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八十三条修改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鉴于上市公司召开股 东会会同时采用网络 投票,改条规定已无意 义,据此删除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八十五条修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八十五条及其注 释内容进行修改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八十八条修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九十一条修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九十二条修改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相关提案通过之 日。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相关提案通过之日。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九十七条修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九十九条修改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条修改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一条修改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二条修改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四条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五条修改
 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六条新增 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八条修改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2025版《章程指 引》已设专节规定独立 董事事宜,此条删除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六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董事会设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在本公司担任职务或存在聘用关系、劳动 关系或服务关系的人士经股东会选举为董事的, 不属于职工董事。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九条将原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 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 一条合并为一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条修 改,原第一百零七条第 一款以后的内容因 2025版《章程指引》 已设专节规定专门委 员会,不再保留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召集 人为董事长。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 独立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 独立董事,且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两名为独立董事,且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 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 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三条修 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根据2025版《章程指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引》第一百一十六条修 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七条修 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一条修 改
 第三节 独立董事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新增一节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新增一节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同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同上
 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同上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同上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六章表述修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 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四十六条修 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四十七条修 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条修改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一条新 增一条
第七章 监事会 因审计委员会行使监 事会职权,整章删除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设主 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应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 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四条修 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 改前六款,并后三款现 金分红的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 采取的措施。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 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 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 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 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 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 有)等。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八条修 改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 (三)在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四)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 (三)在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 (四)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性,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经理层结合公司股 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 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经 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 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若符合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而未提出现金 分红的,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四)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经理层结合公 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 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 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 利,若符合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而未提出现 金分红的,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四)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 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 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 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 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 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 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 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 决。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 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 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 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表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九条至 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 补充完善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六十五条修 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六十六条修 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或邮寄送出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七十二条修 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邮寄送出方 式进行。 因审计委员会代行监 事会职权,此条删除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七十八条新 增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 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 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三条修 改
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相关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四条新 增一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五条新 增一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六条新 增一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八条修 改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九条修 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的一百九十条修改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 改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 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四条修 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五条修 改
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 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八条修 改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根据2025新版《章程 指引》第二百零二条修 改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二百零五条修改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2025版《章程指 引》第二百零七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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