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00217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董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设董事长1人。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董 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确保董事会专业经验的多元化和能力结构的 互补性。 第五条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章程》第一百〇 二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六条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应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由新当选的董事过半数推举主持人。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 举或改选后三日内召开。 第八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 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 战略的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九)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或 者撤销;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或方案,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 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 (十八)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 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二十二)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年 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 (二十三)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向股 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年 度审计计划; (二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 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五)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 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资产置换、变更公司形式、注销、清算或申请破产等事项;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 见。 第十一条董事会拟定、决定公司投资和资产处置等方案,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董事会内部成立战略与投资、审计与风控、提名与 法治、薪酬与考核、科技创新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与法治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科技创新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占2名。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内 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监督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3)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4) 监督公司总会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5)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按适用的标准监督外聘审计 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于审计 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6) 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7)负责就 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 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 审计师的问题;(8)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有效运行,审议公司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9)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10)审议公司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11)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12)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当经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 《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 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做出的回应;(14)确保董 事会及时回应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 出的事宜;(1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公司发 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 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4)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提名与法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定期审核董事 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 拟做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 核;拟订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拟订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5)推进合规管理,建立 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架构、治理规则和基本管 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或改进建议;(6)推进依法治企, 审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法治体系、 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与法治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法治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 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要方案和制度等;(2)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4)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5)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7)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研究公司中 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负责审议公司科技 政策及重大科技发展方案;(3)负责研究公司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方 案;(4)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5)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单 位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 查中指出的企业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由董事会 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 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 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确定董事会会议议案,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 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六)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七)负责组织起草、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 (八)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 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九)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该等方 案需提交董事会表决; (十)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 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 文件; (十一)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 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二)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 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三)按照股东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会、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 控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 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五)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意见,并 组织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规范运作 第一节 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 的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送达时限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 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 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核查拟上董事会会议的议题是否在 董事会审议范围内的同时,要核查涉及到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的重大事项的议题,应附有公司党委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之后报 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议案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议题及其详细内容(会议议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节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 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 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 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节 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股东与证 券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节 工作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可召集董事会工作会议进 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无法确定是否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违法违规嫌疑的事项; (四)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的提名议 案事项; (五)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六)在实施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进 行磋商的事项; (七)其他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董事会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无需对外披露。但董事会不 得将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以董事会工作会议的形式进行审 议,以规避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董事会工作会议召开1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司 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章 制度;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与董事的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工作; 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的日常联络; (六)协助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的 各项规章制度;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执 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七)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八)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 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十一)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 出。 第六章 董事会文件规范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董事会工 作运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五十条制定董事会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所有文件和议案 都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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