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00126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遂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禁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一)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二)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第九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业务发起单位主导,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意见。 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及时做好财务资助业务的跟踪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处罚,并可以解除其职务,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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