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00126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 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 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 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 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 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四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 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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