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00126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22:15 中财网
原标题:欧晶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
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一) 董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节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节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节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并归档。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书,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等流程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证券部根据预约披露时间制订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计划;
部、财务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按照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计划准备相关
材料;
(三)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提供或编制的定期报告相关材料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汇总;
(四)证券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董事长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临时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二)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核并签发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备案;(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起草相关文件,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存档管理负责,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部门,负责具体文件的保存和存档,所有电子信息披露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证券部,纸质信息披露文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存档。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第七章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为由婉言谢绝。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九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回答。

第七十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七十一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第七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追求、处分情况及时上报深交所。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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