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00126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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