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68800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将在自行审慎判断的基础上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国家秘密。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公司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及附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第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都不含本数。 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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