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在本次修订过程中,除附件所示修订内容外,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公司章程》全文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因增加和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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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40万股,于2011年1
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40万股,于2011年1
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辞职、变更
的,重新选举产生的董事长自动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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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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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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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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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相同价额。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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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是由江苏秀强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000万股,发
起人为宿迁市新星艺术玻璃有限公司(2009年10月
更名为“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恒泰科
技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鹰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投
名力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法人单位,出资方
式为净资产认购并折股,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
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情
况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是由江苏秀强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000万股,发
起人为宿迁市新星艺术玻璃有限公司(2009年10月
更名为“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恒泰科
技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鹰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投
名力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法人单位,出资方
式为净资产认购并折股,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
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情
况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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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72,946,292股,公司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772,946,292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72,946,292
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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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
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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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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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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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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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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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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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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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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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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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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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权益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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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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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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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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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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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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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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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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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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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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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5%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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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
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
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
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
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
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
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
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
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
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
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
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
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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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2日之内
清偿;
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日内,授权董秘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
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
授权董秘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
职的处分,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的经济处
罚;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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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遵守并促进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接
受深交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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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
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
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交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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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及对外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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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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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50%
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可以免于适用本章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 |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担
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
保;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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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必须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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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公司对外捐赠涉及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2‰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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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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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
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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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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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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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5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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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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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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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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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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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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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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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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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2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1%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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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公告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公告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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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深圳证券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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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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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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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
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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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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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
| |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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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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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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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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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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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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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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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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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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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 第七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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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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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通讯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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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
交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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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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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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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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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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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深交所规则、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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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1%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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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
大会主持人应对关联股东的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
会主持人应对关联股东的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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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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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
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
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
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
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
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
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
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
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
选。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
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
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
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
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如
果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
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会进行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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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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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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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通讯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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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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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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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通讯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
通讯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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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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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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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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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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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但股东会会议
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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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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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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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
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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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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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 |
|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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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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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
内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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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职期限因执行职务而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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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而定。 | |
|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相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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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
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
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名。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11名董
事组成,其中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
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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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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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公
司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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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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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公司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权对
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进行审查和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1、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
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10%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及对外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不属于股东会决策权限且高于《江苏秀强玻璃
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总
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总经理决策权限的其他交
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外捐
赠除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外捐赠除外)
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按照《总经理工
作细则》进行决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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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不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且高于《总经理工作
细则》规定的总经理决策权限的其他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按照《总经理工作细
则》进行决策。
2、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3
3、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
到上述比例及数额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按照《总经理
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
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
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
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如下:
4
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董
事会可以运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0%的资产进行资产抵押。
5、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融资借款的权限如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借
款,由此形成的债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6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担保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金额在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2‰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交易。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由总经理
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方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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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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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
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时,应当审慎决策对公司经营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
策。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10
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10
事。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提前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
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提前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者会时提出未
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
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
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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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
|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
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者借助类似通讯设
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
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
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
议,但在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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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 |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
| |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
| |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 |
| | 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决策、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决策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均为5
名,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为3名,其中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发展战略、投融资决策以及主要业务流
程进行审查和风险控制,提出加强或者改进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五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
| |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
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及公司相关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
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及公司相关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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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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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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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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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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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
时生效。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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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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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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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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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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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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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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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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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
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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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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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
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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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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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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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党的建设 | 第七章 党的建设 |
| 第一百五十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
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提高
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
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提
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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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 | 第一百六十七条坚持“先党内讨论、后提交决策” |
| 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经理
层、董事会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进行讨论研究,
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
交经理层、董事会进行决策。
…… | 的程序。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问
题,经理层、董事会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进行讨
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
按程序提交经理层、董事会进行决策。
…… |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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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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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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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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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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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
| 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四)现金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
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分红预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 | 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者调整股东
回报计划。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款第(3)项处理。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四)现金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
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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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
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
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
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者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
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
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会表决。
(九)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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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
|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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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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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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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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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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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 通知 | 第一节 通知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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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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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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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
|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或特快专递服务商签字之日起第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5个工作日或者特快专递服务商签字之日起第
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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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告 | 第二节 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一至二份经中国政府有关
部门认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证券交易所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指定1-2份经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认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深交所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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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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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10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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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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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
| |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 第二百〇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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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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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会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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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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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日内通
10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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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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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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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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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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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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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
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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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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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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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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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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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2.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
括:
1.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或
2
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与
本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本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
| | 式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1)项至第(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
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
有本条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六)项规定
情形之一的。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宿
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宿
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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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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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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