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召开的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8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 9 2 14:30 年 月 日 时,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61人,代表股份78,316,484股,占贵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剔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已回购股份数量)的29.9369%。以上股东是截至2025年8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022,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0%;反对19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4%;弃权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2025 9 2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罗 刚律师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唐伟振律师 郭沛翔律师______________ 2025年9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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