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603856):东宏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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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2日 19:15: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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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宏股份:
东宏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目录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4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议案二: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54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 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东宏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 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和服务等各项事宜。
三、 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四、 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向公司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阐明发言主题,并由公司统一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五、 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宜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
六、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八、 表决投票统计,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见证律师参加,表决结果于会议结束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
| 序号 | 事项 | 报告人 |
| (一) | 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到进场 | |
| (二) | 宣布会议开始 | 主持人 |
| (三) | 宣读参会须知 | 主持人 |
| (四) | 介绍到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 主持人 |
| (五) | 宣读议案 | 董事会秘书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2.00 | 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
| 2.01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2.02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2.03 | 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
| 2.04 |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
| 2.05 |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
| 2.06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
| 2.07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
| 2.08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
| (六) |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 |
| (七) | 董事、监事、公司高管回答提问 | |
| (八) | 宣布现场到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董事会秘书 |
| (九) | 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 |
| (十) | 现场投票表决 | |
| (十一) | 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 |
| (十二) |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 监票人 |
| (十三) | 宣布休会,待网络投票结果揭晓并汇总现场会议表决
结果后恢复会议 | 主持人 |
| (十四) | 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 监票人 |
| (十五) |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 主持人 |
| (十六) | 律师宣读见证法律意见 | 律师 |
| (十七) | 宣布会议结束 | 主持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条董事长或者总裁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十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长或者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
| |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
| 第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二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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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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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总裁助理。 |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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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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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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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名称/姓
名、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14,791.20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壹元。公司设立时,发起人
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
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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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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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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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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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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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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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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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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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
|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
|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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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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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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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
出有损于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定。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
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
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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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
| | 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
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
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
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侵占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
务负责人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
体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旦发现 |
| |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
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
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
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
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
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
议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限期
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 |
| | 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
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
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
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
管理人员。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
| |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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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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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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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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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 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
|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
|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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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 |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 |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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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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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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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或有限合伙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印章。 |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或有限合伙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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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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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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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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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
|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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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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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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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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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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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
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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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提名并选举产生。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
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具体程序
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
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
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
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
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
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 |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
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选举,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
的董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
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
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
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
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和有另
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
事。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
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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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
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
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
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
小股东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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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
| | |
|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
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
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高 |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
| | |
| | |
| 级管理人员。 |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
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
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董事
会。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均由
股东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
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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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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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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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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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
技术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
实义务的持续期间为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之日起两年。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
技术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为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 赔偿责任。 |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职工
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等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的审批
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
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
财、资产抵押等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
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
准进行确定: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比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不到50%,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比例;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
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净资产的10%以上且不到50%,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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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