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00254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22:15:35 中财网
原标题:亚太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债券代码:127082 债券简称:亚科转债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 2025年 8月 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2),并于2025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日(星期二)14:5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会议室(无锡市新吴区里河东路58号)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福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玉恒、邰恬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8人,代表股份
537,307,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7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8,982,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1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5人,代表股份38,324,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5人,代表股份38,324,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5人,代表股份38,324,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05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1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2,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4%;反对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8%;弃权1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表决情况:(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774,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3%;反对6,349,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7%;弃权1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92,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560%;反对6,349,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68%;弃权1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2%。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77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4%;反对6,349,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7%;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9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575%;反对6,349,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68%;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77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4%;反对6,34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6%;弃权1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9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575%;反对6,34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52%;弃权1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2%。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781,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3%;反对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99,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96%;反对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6%;弃权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周福海先生、罗功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1)选举周福海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33,166,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84,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960%。

(2)选举罗功武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33,163,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81,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79%。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蔡永民先生、钱美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1)选举蔡永民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33,763,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781,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31%。

(2)选举钱美芳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33,165,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8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933%。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玉恒、邰恬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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