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002320):《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22:20:56 中财网
原标题:海峡股份:《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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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全文中所有“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全文中所有“监事会”-统一或删除或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全文中所有“监事” 统一删除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新增--第一章第 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二章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二章第 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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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二章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章第 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二章 第十四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 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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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新增--第二章第 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二章 第十六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 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 时间与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第二章第 二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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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修订第二章 第十七 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第二章第 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过董 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在董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 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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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上届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 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 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 东大会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其所提名的 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所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 
新增--第二章第 十九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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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四章 第二十 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章第 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四章 第二十 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章第 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 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四章 第二十 三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 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章第 二十六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四章 第二十 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章第 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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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减第五章 第三十 二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 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 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 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对有争议 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 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缓表决,提 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删减第五章 第三十 三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与会董事和监 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 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 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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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减第五章 第三十 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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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新增--第五章第 三十五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新增--第五章第 三十六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 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 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 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 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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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 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 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 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新增--第五章第 三十七条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响的股东;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 东。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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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五章第 三十八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五章 第三十 五条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 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 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第五章 第三十九 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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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回购本公司 股票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 通过。   
修订第五章 第三十 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五章第 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投融资计划;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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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五章 第三十 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章第 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删减第五章 第三十 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 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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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 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 可就 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 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 使 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 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 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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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减第五章 第三十 九条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股东;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其他情形的股东。--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删减第五章 第四十 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五章 第四十 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监事中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第五章第 四十二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海南港航 控股有限公司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 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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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非独立董事的提名: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 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二)监事的提名: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提名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 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监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 由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推荐;副董事长1人,由深圳 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的提名: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公司在发布 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 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 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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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监事职责。(三)独立董事的提名: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应当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的,应 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 的相关提案并公告,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 事,但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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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 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 告,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 董事,但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选举为 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修订第五章 第四十 一条股东大会选举2名及以上的董事和监事 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 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在选举董事、 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 东解释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第五章第 四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的,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 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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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累积投 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 该次董事、监事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 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 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中投票选举 1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位候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选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 得票多少依次确定。每位董事、监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 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 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 董事、监事。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 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 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 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 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 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 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选举董 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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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五章 第四十 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有现场方式表决的,以现场 表决的投票结果为准;没有现场方式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章第 四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删减第五章 第五十 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新增--第五章第 五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以上通 过。 公司将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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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五章 第五十 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第五章第 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六章 第五十 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第六章第 五十八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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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修订第七章 第五十 七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 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 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 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 会组织实施。第七章第 五十九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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