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修订 | - | 全文中所有“股东大会” | - | 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 | 全文中所有“监事会” | - | 统一或删除或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 | 全文中所有“监事” | | 统一删除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新增 | - | - | 第一章第
二条 |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第二章
第七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二章第
八条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修订 | 第二章
第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章第
十一条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第二章
第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 第二章第
十五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新增 | - | - | 第二章第
十七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第二章
第十六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
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
时间与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 第二章第
二十条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 | | |
| 修订 | 第二章
第十七
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 | 第二章第
十八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过董
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在董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
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上届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
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
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
东大会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其所提名的
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 | 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所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 | |
| 新增 | - | - | 第二章第
十九条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修订 | 第四章
第二十
条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章第
二十三条 |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第四章
第二十
二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章第
二十五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
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第四章
第二十
三条 |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
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章第
二十六条 |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第四章
第二十
五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章第
二十八条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删减 | 第五章
第三十
二条 |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
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
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
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对有争议
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
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缓表决,提
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 - | -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删减 | 第五章
第三十
三条 |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与会董事和监
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
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
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 - | -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删减 | 第五章
第三十
四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 | -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 新增 | - | - | 第五章第
三十五条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新增 | - | - | 第五章第
三十六条 |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
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
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
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
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 |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
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
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
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 |
| 新增 | - | - | 第五章第
三十七条 |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响的股东;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
东。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新增 | - | - | 第五章第
三十八条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第五章
第三十
五条 |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
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
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 | 第五章
第三十九
条 |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回购本公司
股票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
通过。 | | | |
| 修订 | 第五章
第三十
六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五章第
四十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投融资计划;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修订 | 第五章
第三十
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五章第
四十一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删减 | 第五章
第三十
八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
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 - | -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系;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
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 可就
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
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 使
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
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
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 | | |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删减 | 第五章
第三十
九条 |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股东;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 - | -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删减 | 第五章
第四十
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第五章
第四十
一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监事中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 | 第五章第
四十二条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海南港航
控股有限公司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
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非独立董事的提名: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
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二)监事的提名: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提名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
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监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 | | 由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推荐;副董事长1人,由深圳
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的提名: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公司在发布
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
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
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监事职责。(三)独立董事的提名: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应当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 |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的,应
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
的相关提案并公告,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
事,但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
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
告,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
董事,但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选举为
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 | | |
| 修订 | 第五章
第四十
一条 | 股东大会选举2名及以上的董事和监事
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
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在选举董事、
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
东解释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 | 第五章第
四十三条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的,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
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累积投
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
该次董事、监事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
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
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中投票选举
1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位候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选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
得票多少依次确定。每位董事、监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
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
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
董事、监事。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
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
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
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
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
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
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选举董
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修订 | 第五章
第四十
五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有现场方式表决的,以现场
表决的投票结果为准;没有现场方式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五章第
四十八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删减 | 第五章
第五十
条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 - | -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新增 | - | - | 第五章第
五十六条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以上通
过。
公司将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修订 | 第五章
第五十
五条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五章第
五十七条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 第六章
第五十
六条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 第六章第
五十八条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修订 | 第七章
第五十
七条 |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
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
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
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
会组织实施。 | 第七章第
五十九条 |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