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00297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22:25:14 中财网
原标题:雷赛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5/F,HKCTSTower,4011Shenn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00网址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
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赛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合称“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雷赛智能的股份,与雷赛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雷赛智能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5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5月27日,公司在内部办公OA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6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14日提交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7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8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50.00万股,授6、2023年6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96元/股调整为7.66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7.96元/股调整为7.66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37元/股调整为20.0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0.00万股,授予价格为7.66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6月21日。

8、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8,8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0、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共计2,644,000股限制性股票。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12、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66元/股调整为7.54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07元/股调整为19.95元/股。

13、2025年9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6
③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解除限 售期考核年 度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B) 
  以2021年净利润(2.18 亿元)为基数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 (X1)以2021年营业收入 (12.03亿元)为基数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X2
第一个 解除限 售期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即不低于2.4亿 元100%营业收入不低于13.23 亿元100%
第二个 解除限 售期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即不低于2.83亿 元100%营业收入不低于15.64 亿元100%
第三个 解除限 售期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即:不低于3.49 亿元10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60%,即:不低于 19.25亿元100%

解除限 售期考核年 度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B) 
  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90%(含)-100%,即: 3.49亿元≥净利润> 3.14亿元90%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 的90%(含)-100%,即 19.25亿元≥营业收 入>17.32亿元90%
  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80%(含)-90%,即:3.14 亿元≥净利润>2.79亿 元80%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 的80%(含)-90%,即: 17.32亿元≥营业收入> 15.40亿元8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售期考核年 度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B) 
  以2021年净利润(2.18 亿元)为基数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 (X1)以2021年营业收入 (12.03亿元)为基数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X2
第一个 解除限 售期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即不低于2.83亿 元100%营业收入不低于15.64 亿元100%
第二个 解除限 售期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即:不低于3.49 亿元10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60%,即:不低于 19.25亿元100%
  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90%(含)-100%,即: 3.49亿元≥净利润> 3.14亿元90%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 的90%(含)-100%,即 19.25亿元≥营业收 入>17.32亿元90%
  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80%(含)-90%,即:3.14 亿元≥净利润>2.79亿 元80%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 的80%(含)-90%,即: 17.32亿元≥营业收入> 15.40亿元80%
注:上述考核年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和大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对合并利润表存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
评价等级A(良好及以上)B(较好)C(及格及以下)
标准系数100%70%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1、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2022
根据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2022 2022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年7月27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2025年7月27日开始。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6月21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2025年6月21日开始。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方可解除限售: (1)以2021年净利润(2.18亿元)为基数,考核2024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①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即不低于 3.49亿元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1=100%; ②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90%(含)-100%, 即:3.49亿元≥净利润>3.14亿元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1=90%; ③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80%(含)-90%, 即:3.14亿元≥净利润>2.79亿元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1=80%; (2)以2021年营业收入(12.03亿元)为基数,考核 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①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即:不低 于19.25亿元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2=100%; ②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的 90%(含)-100%,即:19.25亿元≥营业收入>17.32亿元时,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2=90%; ③2024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的80%(含)-90%,即: 17.32亿元≥营业收入>15.40亿元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2=80% 注:上述考核年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和大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对合并利润表存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公司年审机构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出具了2024 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 为15.84亿元,完成原 目标的80%(含)-90%, 公司业绩指标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为80%,因 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比例=50%*80%=40%,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 例=50%*80%=4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 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A(良好及以 C(及格及以 考核评级 B(较好) 上) 下) 标准系数 100% 7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 评:(1)首次授予部分 73名激励对象2024年 度绩效考核均为“A”,对 应解锁比例为100%;4 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 绩效考核离职,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其对应 解锁比例为0%。 (2)预留授予部分8名 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 效考核均为“A”,对应解 锁比例为100%;1名激 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 考核离职,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其对应解锁 比例为0%。   
  考核评级A(良好及以 上)B(较好)C(及格及以 下)
  标准系数100%70%0%
      
3、解除限售的情况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68,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88%。

①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88,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82%。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股

姓名职务首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 数量本次可解除 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首次获授剩 余未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 票数量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占 目前股本总 额的比例
田天胜董事、副总经理30.0012.003.000.04%
向少华董事会秘书10.004.001.000.01%
游道平董事、财务总监18.007.201.800.02%

姓名职务首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 数量本次可解除 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首次获授剩 余未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 票数量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占 目前股本总 额的比例
黄超副总经理15.006.001.500.02%
公司及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9 人)574.00229.6057.400.73% 
符合解锁条件合计(73人)647.00258.8064.700.82% 
注:1、上述“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3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5万股,公司董事会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180,000 0.06%
性股票数量为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职务预留获授 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 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预留获授剩余 未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 数量占目前股本 总额的比例
公司及分子公司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8人)45.0018.004.500.06% 
符合解锁条件合计(8人)45.0018.004.500.06% 
注:上述“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8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万股,公司董事会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4、本期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已于2025年5月29日实施完成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54元/股调整为7.22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