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00123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2369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张大林、黄孝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7月15日,公司在公示栏公示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4日,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七)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3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11.1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3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1.1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劲旅环境及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张大林 黄孝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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