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兰黄(000929):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兰州黄河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 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仅指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 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 于本制度。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上述对外投 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 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 制度执行。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土 地、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 化组合;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人 员,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确定的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 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 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 总裁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外,还应遵循《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 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 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 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 接工作; (五)向公司总裁、董事会汇报投资工作的进展; (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协助投资管理部开展投资工作,负责 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必要 情况可以委托会计/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对拟投资项目做投资前尽 职调查,规避相应的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 要相关信息、进展情况等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 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 (三)投资单位或部门于初审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正 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 投资各方情况、投资收益预期、财务预算、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 对策等; (四)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进行审核或论证后,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外投资权限规定的 审批流程报总裁、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五)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 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实 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总裁监督投资管理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 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 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 投资转让,投资管理部应在该等事实后及时向公司总裁汇报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总裁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 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负责对投资 项目的监督,并监督资产交接过程。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 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 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 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 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次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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