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兰黄(000929):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 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 人。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五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 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期, 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其中独立董事 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董 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公司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收到被 提名人提交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人数。公司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 事。 第十一条被确定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 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投票的选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 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投票选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选票数,任何 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 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投票选票数等 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选票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 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 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投票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选票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 票,不设“同意”项、“反对”项和“弃权”项,董事会秘书应 对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票填写方法等具体操作事项作出说明和解 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五条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的表决票,投票股东必 须在表决票上注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并在被选举的 董事后标出对其所投出的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对被选举的董事投出的选票总数不得超过 其所拥有的本次或本轮累积投票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每位股东所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如果某位股东对候选的董事投出选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拥 有的该次或该轮累积投票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则该股东该次或该 轮所投出的所有选票无效。 如果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该 股东该次或该轮所投出的所有选票无效。 如果某位股东对候选的董事投出的选票总数小于或者等于 其合法拥有的该次或该轮累积投票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则其投出 的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六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 票数多少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 选人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 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 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 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不 能确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不足” “低于”“多于”“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当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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