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佳精密(920005):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9:21:11 中财网
原标题:鼎佳精密: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证券代码:920005 证券简称:鼎佳精密 公告编号:2025-104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和主持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委员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或电子通信等方式表决;会议原则上应采取现场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小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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