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佳精密(920005):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20:10:52 中财网

原标题:鼎佳精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005 证券简称:鼎佳精密 公告编号:2025-083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取消监事
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第三条 公司于 2025年 6月 30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300.00万股,于 2025年 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上市月 3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00.00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为客 户提供最优竞争力的产品与服务,并最 终实现客户、员工、股东及社会的共赢。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为客户 提供最优竞争力的产品与服务,并最终 实现客户、员工、股东及社会的共赢。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生产、加工、销售:塑胶制品、金 属簿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 造;金属结构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 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生产、加工、销售:塑胶制品、金 属簿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 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 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 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 6,0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300.00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300.00万股,其他类别股 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公开发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 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目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责任。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 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还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财 务资助;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的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的 财务资助;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万元。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 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 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计算方式可参照《上市规则》中规 定执行。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750万元。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 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股 东会审议。 相关计算方式可参照《上市规则》中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 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 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 审计报告,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 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 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 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 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 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九)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的以外,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进行的交 易; (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资助对象为控 股子公司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成交金额。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但资助对象为控股子 公司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成交金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但公司资助对象为控 股子公司的除外。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财务资助,但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 子公司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五十二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 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 规定披露或审议。第五十三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 规定披露或审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 举行。
第五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第五十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地点。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 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 论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公 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 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 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
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 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 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 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 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 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 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事 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公告 方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 具体安排。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 集和主持。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向北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向北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六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董事 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
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 担。自行召集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在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股东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大会通知的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七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第七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股 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登记应当终止应当终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的 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八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北交所报告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 告。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附件;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或者公司担 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附件;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第九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 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出席会议的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 并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 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 同样法律效力。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 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 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 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决定该被 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由本章程规定的需由特别决 议通过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第九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1)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 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董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 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 上的股东亦可以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监事,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介绍删除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九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 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的候选人。 (2)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 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证券交易所进 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现任董事 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会表决;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3)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4)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时,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将提名提
 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 明和承诺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 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 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 明和相关资格证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 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 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 应当撤销。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上市公司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
 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 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 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及有关规定如 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 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 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 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 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二)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董事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所投的
 票数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累积表 决票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 放弃该项表决。 (三)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 小于其实际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该 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 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转板或向境 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转板或向境 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九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一百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一百〇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一百〇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〇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另有规定外,出 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 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 效。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的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 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 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名会计专业人士。当公司职工人数超 过 300人,应设职工代表董事 1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 1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4个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删除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对外捐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1、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交易事项(除提
1、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交易事项(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 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3、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 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 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 3、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4、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
4、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万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 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 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 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 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 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 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 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 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 即敦促信息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 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形 式为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定期会议,每 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 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 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 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 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电 子邮件、信函(包括快递)、专人送出 等;通知时限为:原则上应当提前 3日 通知。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电子 邮件、信函(包括快递)、专人送出等; 通知时限为:原则上应当提前 3日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人 1票。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人 1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表决。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或举手或电子通信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会议 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表决。 董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召开或以通 讯方式召开或者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 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 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应当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 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 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 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 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 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 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 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出现前款情形的,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删除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 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 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年以 上。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年以 上。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 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开展工作。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 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向北交所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 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 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章程第 一百〇五条规定情形,或者为公司现任 监事。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 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个交 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章程第 一百〇九条规定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 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个交易 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 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 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 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 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 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 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 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 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股东 大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给公司 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删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 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 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人应当撤销。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删除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 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 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 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 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删除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删除
由 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比例不低于监事会 人数的 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删除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 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删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删除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删除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 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进行编制。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进行 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 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 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二)现金分红 1、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 度盈利且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 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在符合现金分红条 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 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2、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二)现金分红 1、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 盈利且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 对资金的需求。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 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现金股 利政策目标为公司最近 3年以现金分红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 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 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分红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分红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 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5、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 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 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 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 2、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 2、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 在满足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29,以下简称“《稳定股价 措施》”)项下关于差异化现金分红计 划启动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在3个交 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于法定时限内召 开股东会,决议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 划,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施行各年度以 一次为限,且当次现金分红规模不低于 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的30% 且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末未 分配利润的10%,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 关主体”)不参与公司该次现金分红, 且不通过其他任何权益分配方式直接 或间接获取该次分红,相关主体所涉分 红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司发展经营,除以上通过。 (六)其他 在满足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9,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 项下关于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启动条件 的前提下,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并于法定时限内召开股东会,决 议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差异化现 金分红计划施行各年度以一次为限,且 当次现金分红规模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 上一年度净利润的30%且不低于公司经 审计的上一年度末未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主体”)不参与公 司该次现金分红,且不通过其他任何权 益分配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取该次分红, 相关主体所涉分红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 司发展经营,除相关主体外的其他股东, 则按当次现金分红计划正常享有分红权 益。
相关主体外的其他股东,则按当次现金 分红计划正常享有分红权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删除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发生的纠纷,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 作。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 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 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 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 达;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达;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 达;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达;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信 函(包括快递)、专人送出通知等方式 进行。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信 函(包括快递)、专人送出通知等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信 函(包括快递)、专人送出通知等方式 进行。删除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信函(包括快递)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包括快递公司)之日起第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信函(包括快递)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包括快递公司)之日
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传真送出的,发送当天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起第 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传真送出的,发送当天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只要出席会议的 人数以及表决情况合法有效,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只要出席会议的 人数以及表决情况合法有效,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 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北交所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媒 体上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公 告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 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北交所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媒 体上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公告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二百〇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二百〇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控股股东,是指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控股股东,是指其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一)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三)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一)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三)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 “以 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 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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