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兰仕(920112):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20:20:50 中财网
原标题:巴兰仕: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920112 证券简称:巴兰仕 公告编号:2025-128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9月 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优化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60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原则上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紧急情况下5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有提名权的机构或人员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任何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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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9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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