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6886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21:45:14 中财网
原标题:华恒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兴业证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兴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025年上半年,华恒生物不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更迭风险
公司是研发与技术驱动型企业,以微生物细胞工厂为核心的发酵法和以酶催化为核心的酶法生产工艺为技术支撑,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始于突破厌氧发酵技术瓶颈,在国际上首次成功实现了微生物厌氧发酵规模化生产 L-丙氨酸产品。但如果未来出现革命性的新技术,且公司未能及时应对新技术的迭代趋势,公司的技术存在被替代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销售的各类产品均依赖于公司长期以来研发与积累的各项核心技术与研发成果。尽管公司通过规范研发管理流程、健全保密制度、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方式,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但仍难以完全杜绝泄密风险。未来如果公司保密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出现重大疏忽、恶意串通、舞弊等行为而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泄露,将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随着近年来生物产业在国内的迅速兴起,高端技术人才日益短缺并成为同行业竞争对手竞相网罗的对象。若公司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公司内部不能保证技术团队的稳定,可能对公司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淀粉、葡萄糖、L-天冬氨酸和氨水等,报告期内,公司的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为主营业务成本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呈现了一定波动,未来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上升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物转化过程需要一定压力的蒸汽、各种电压等级的供电设施等,因此公司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未来随着公司资产、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老化,如公司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意识,及时维护、更新相关设施、设备,则公司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对员工人身及公司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在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或背负巨额赔偿义务,或者因安全生产事故被主管机关责令停产整改或被吊销有关资质、许可,则会对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国家进一步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标准,公司面临着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投入进一步增加、相关成本相应增大的风险,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境外销售风险
境外销售需遵守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满足当地所需的供应商资质,符合客户对产品的相关要求。如果国际政治形势、经济环境不断发生变化,抑或海外各国对华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均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境外销售出现下滑抑或成本增加,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主要的生产基地、研发、销售及管理中心在国内,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掌握境外市场动态,亦将可能面临境外销售收入减少进而导致整体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4、在建项目不及预期风险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在建项目包括:赤峰基地丁二酸联产缬氨酸/肌醇项目和年产 5万吨的生物基 1,3-丙二醇建设项目,秦皇岛基地建设苹果酸联产色氨酸项目,巴彦淖尔基地交替年产 6万吨三支链氨基酸、色氨酸和年产 1万吨精制氨基酸项目等。随固定资产增加,相应计提的折旧和摊销等增加,如上述项目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可能存在盈利减少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收回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均为资信状况良好的境内外大中型企业,但是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应收账款可能继续增长,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抑或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全额按时回收,不排除公司将面临流动资金趋紧的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中国有关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取得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等,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四)行业风险
1、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以合成生物技术为核心,专业从事生物基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所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发改委和科技部等。虽然公司产品质量过硬,符合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但未来不排除国家出台有关公司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公司产品的生产及使用受限,进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整体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丙氨酸系列产品,目前行业内主要的生产企业包括华恒生物、丰原生化、烟台恒源等,同时亦存在部分企业涉及小规模开展 L-丙氨酸业务或正在建设相关生产线的情况,L-丙氨酸行业内新增产能的竞争将加剧,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L-缬氨酸主要应用于饲料及保健品领域,主要生产企业为华恒生物、韩国希杰、梅花生物和宁夏伊品,四者全球拥有较大市场占有率,公司 L-缬氨酸的销售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展,其市场份额有待提高。未来,若 L-缬氨酸行业竞争加剧以及下游市场需求下降,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五)宏观环境风险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多变,俄乌局势持续,个别地区提高对中国产品进口的贸易壁垒或设置了其他不合理的限制,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大,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挑战,虽然中国经济仍保持了稳健的发展态势,但未来的增长仍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关注国内外形势变化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动向,在强化经营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但仍将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

货币政策及汇率走势通常伴随国内外政治形势、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及欧元计价结算,若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导致汇兑损失的产生,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2024年 12月 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缬氨酸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 7月 17日,初裁公告发布,对公司出口至欧盟的 L-缬氨酸收取临时反倾销税为 53.9%。公司已组建专业团队深度研究国际贸易规则,针对初裁结果准备抗辩材料积极应诉,争取对公司更有利的终裁结果。同时,公司已基于长期战略提前部署应对措施,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并灵活调整营销策略。公司在欧盟销售的 L-缬氨酸收入占公司收入比例很小,在公司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预计该事项未来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小。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5年上半年,华恒生物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多变,俄乌局势持续,个别地区提高对中国产品进口的贸易壁垒或设置了其他不合理的限制,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大,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挑战,虽然中国经济仍保持了稳健的发展态势,但未来的增长仍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关注国内外形势变化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动向,在强化经营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但仍将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

货币政策及汇率走势通常伴随国内外政治形势、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及欧元计价结算,若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导致汇兑损失的产生,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2024年 12月 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缬氨酸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 7月 17日,初裁公告发布,对公司出口至欧盟的 L-缬氨酸收取临时反倾销税为 53.9%。公司已组建专业团队深度研究国际贸易规则,针对初裁结果准备抗辩材料积极应诉,争取对公司更有利的终裁结果。同时,公司已基于长期战略提前部署应对措施,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并灵活调整营销策略。公司在欧盟销售的 L-缬氨酸收入占公司收入比例很小,在公司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预计该事项未来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小。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5年上半年,华恒生物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2025年上半年2024年上半年
1,489,160,461.141,016,220,737.71
114,892,146.24149,707,731.84
114,756,808.88147,503,721.00
74,731,695.7682,973,472.10
2025年 6月 30日2024年 12月 31日
2,629,615,367.512,564,649,586.26
  
5,301,621,859.574,989,404,883.19
  
  

2025年上半年2024年上半年
0.460.66
0.460.66
0.460.65
4.387.87
4.377.75
4.616.23
  
注: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增加公司股本 70,791,172股,上述 2024年上半年的每股收益按照调整后的股本重新计算。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的变动原因如下:
1.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148,916.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46.54%,主要系产品销量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2.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本报告期比上年分别减少 30.30%,主要系 L-缬氨酸产品价格及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以及公司股本增加、相关费用增加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行业领先的技术和工艺优势
公司建成发酵法和酶法两大技术平台,突破厌氧发酵技术瓶颈,构建了以可再生葡萄糖为原料厌氧发酵生产 L-丙氨酸、L-缬氨酸等产品的微生物细胞工厂,在国际上首次成功实现了微生物厌氧发酵规模化生产 L-丙氨酸、L-缬氨酸产品,同时具备较强的生物制造技术工艺升级和迭代能力,在工业菌种创制、发酵过程智能控制、高效后提取和产品应用开发等环节形成了完备的技术领先优势。

(二)合成生物学领域产业布局优势
公司掌握了与主要产品相关的一系列核心技术,涵盖菌株构建、发酵控制、分离提取、母液产物回收等生物制造的全过程。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积累,围绕发酵法和酶法两大生产工艺,逐步开始在合成生物学领域内的其他产品布局,形成合成生物技术相关的核心技术集群。未来还将继续保持对研发的高投入,开发更多种生物基新产品,推动我国多个相关产品在生物制造领域的跨越式发展。

(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依托技术突破和成本优势,服务于包括世界 500强企业在内的多个境内外优质客户。报告期内,在境外市场,公司与市场 500强企业巴斯夫、诺力昂、味之素等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境内市场,公司与多家优质化工、制药、饲料和养殖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如华海药业牧原股份、双胞胎集团、新希望等均与公司建立了长期业务往来。与下游知名客户的稳定合作,使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和把握客户的最新需求,能够掌握行业和产品的前沿技术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开发和应用领域的开拓,确保公司产品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先发优势。

(四)效益显著的成本和产业链优势
公司厌氧发酵法规模化生产 L-丙氨酸的技术突破,使得 L-丙氨酸产品成本降低约50%。同时,公司在 L-缬氨酸的工业菌种创制、发酵过程智能控制、高效后提取等环节,凭借国际领先技术优势,首次实现了厌氧发酵规模化生产 L-缬氨酸的技术突破,并取得了相对成本优势。公司采用自产的 L-丙氨酸制备 DL-丙氨酸,采用自产的β-丙氨酸制备 D-泛酸钙,形成了自有业务的上下游产业链优势,生产成本更加低廉,亦获得了显著的成本优势,具有良好的协同发展效应。公司正复制上述协同发展效应至其他产品。

(五)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优势
不同于传统的以石油基原料为主要材料的传统生产路径,生物制造的主要原料为可再生资源,所用的原材料供应充足且容易获取,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技术对不可再生石化原料的依赖问题。比如,公司发酵法 L-丙氨酸生产工艺稳定,技术成熟,发酵过程无二氧化碳排放,与传统工艺相比,发酵法工艺下每生产 1吨 L-丙氨酸可减少 0.5吨二氧化碳排放量,顺应了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环境效益显著。

(六)经验丰富的人才团队和成功的产学研创新模式优势
公司聚集了一批高水平专业研发和技术创新人员,人才储备充足,高素质的研发团队为公司持续跟踪前沿生物技术发展、快速研发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奠定了基础。同时,公司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模式,与中科院天工所、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北京化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基础研究和产业化能力。

综上,2025年上半年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变化情况
单位:元

本期数上年同期数 
68,673,338.0663,352,200.84 
-- 
68,673,338.0663,352,200.84 
4.616.23 
-- 
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积累,2 利 3项,具体如下:  
本期新增  
申请数(个)获得数(个)申请数(个)
156285
1392
819135
2428512
注:上表中“其他”为公司取得的商标。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一)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3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1年 4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23.16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532.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6,606.1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55,925.8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4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7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 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75261425805
100840617788
551907157710816
20000201936166600000021
551903556410402
 
报告期内,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未发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二)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88号),公司于 2024年 10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122,5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14元,应募集资金人民币 699,999,981.4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619.0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380.9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 10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4]230Z010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状态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551903556410000  
浦发银行合肥黄山路支行58030078801600002214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311903531910001  
中国银行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184278886676  
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262335079821000002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双凤支行3405014658080000426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64811435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长江中 路支行499040100100366701  
    
内,2022年度向特定 理的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是否合 025年 6月 30日,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存储和专项使用,并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接持股情况 上半年,华恒生物象发行 A 生物募集 板股票上市 时履行了相 存在违规使 董事、监 控制人,郭 员的持股、 董事、监股票募集 金存放和 则》等法 信息披露 用募集资金 和高级管理 平为控股 质押、冻结 和高级管理金未发生使 用符合《上 和文件的规 务,不存在 情形。 员的持股 东、实际控 减持情况 人员的持股
职务2024年 12 月 31日持 股数2025年 6 月 30日持 股数报告期内增 减变动数量
董事长、总经理45,227,28545,227,285-
董事5,049,2935,049,293-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7,540,3417,540,341-
董事、副总经理3,563,6553,563,655-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离任)1,726,9081,726,908-
董事、副总经理147,175210,25063,075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监事会主席617,277617,277-
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2)间接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宁波睿合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睿合远”,宁波睿合远曾用名为合肥市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恒润华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华业”)的份额或股权而间接持有华恒生物的股份。

郭恒华、张学礼、张冬竹、樊义、唐思青、刘洋通过持有宁波睿合远的份额而间接持有华恒生物的股份。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宁波睿合远持有华恒生物 19,422,641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7.77%。

郭恒华通过持有恒润华业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华恒生物的股份。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恒润华业持有华恒生物 7,268,422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2.91%。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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