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鼎达(3015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8:30:30 中财网
原标题:骏鼎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5日(星期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9 5 9:15 15:00
年 月 日上午 至下午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凤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53,292,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131,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61,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167,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161,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林煜鹏律师、钟蔚律师列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第2项、第3.01项和第3.02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7042800股份数量(股)166,8722800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95%0.0005%0.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 总数的比例99.8325%0.1675%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1555%0.2345%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1555%0.2345%
3.02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1555%0.2345%
3.03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12280392股份数量(股)166,48028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7%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5980%0.1675%0.2345%
3.04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1555%0.2345%
3.05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1555%0.2345%
3.06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12280392股份数量(股)166,48028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7%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5980%0.1675%0.2345%
3.07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1555%0.2345%
3.08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7242600股份数量(股)166,8922600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99.9995%0.0005%0.0000%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99.8445%0.1555%0.0000%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   
3.09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1555%0.2345%
3.10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1555%0.2345%
3.11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6520股份数量(股)166,5006520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12%0.0000%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3901%0.0000%
3.12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总数的 比例99.6099%0.1555%0.23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煜鹏律师、钟蔚律师
2 2025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的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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