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股份(920018):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9:《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且公司持有其50%以上(不含50%)股权(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四)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子公司应在公司经营目标的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完成经营任务。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监事等,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监事等,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的章程产生,但该类人员的提名须征求公司董事长的意见。公司董事长对子公司前述由其指派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有权根据需要依法对公司的委派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的以下决策事项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1、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2、利润分配;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4、各种形式筹资、资金折现、资金拆借; 5、对外提供担保; 6、资产收购或转让、租入行为; 7、遭受单笔超过10万元的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0、重大行政处罚; 11、签订重大合同、签订许可协议、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12、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4、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九条 子公司有权拟订各类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后执行,当子公司制度与公司制度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公司制度为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由公司财务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人员由子公司发放工资和奖金,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公司财务部负责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子公司随时接受公司财务检查监督。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可依据经营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人力资源和行政部。如不设立,员工招聘、培训、晋升、薪酬、收发文件和档案管理等事宜,均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进行人员定编。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与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六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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