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西(688202):美迪西: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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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8:51: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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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美迪西:
美迪西: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202 证券简称:美迪
西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4
议案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6
议案二: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17议案三: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67
议案四:关于《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68
议案五:关于《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69
议案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71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经公司审核,符合条件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人员可进入会场,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举手示意,并按大会主持人的安排进行,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会议签到迟到将不能参加本次会议。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3)。
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0:00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85号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5日
至2025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会议召集人: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CHUN-LINCHEN先生,或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 1 |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 | √ |
| | 入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 |
| 2 |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 |
| 3.00 | 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 |
| 3.01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 3.02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 3.03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 |
| 3.04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 |
| 3.05 |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 |
| 3.06 |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 |
| 4 | 2025
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 √ |
| 5 | 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 √ |
| 6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六)针对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截至2023年8月4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等各项发行费用1,470.9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29.0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77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使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使
用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累
计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
投入进度 |
| 1 | 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
创新产业基地项目 | 157,744.16 | 41,000.00 | 12,957.19 | 31.60% |
| 2 | 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
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 | 19,870.49 | 17,700.00 | 7,689.56 | 43.44%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 | 39,829.07 | 40,233.65 | 101.02% |
| 合计 | 217,614.65 | 98,529.07 | 60,880.40 | 61.79% | |
注: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7年1月。
三、本次募投项目终止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终止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终止的募投项目为“
美迪西北上海
生物医药研发创
新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北上海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美迪西普瑞
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上海市宝山区北上海
生物医药产业园罗店工业园区。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新增药物发现业务相关的实验室及机器设备,提升公司药物发现服务能力。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次拟终止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剩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累
计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
投入进度 | 利息收入
扣除手续
费后净额 | 剩余募集
资金 |
| 1 | 美迪西北上海生
物医药研发创新
产业基地项目 | 41,000.00 | 12,957.19 | 31.60% | 947.19 | 28,990.00 |
注:实际金额以募投项目终止、资金转出当日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准。
(二)募投项目终止的原因
北上海项目是公司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的,虽然公司在项目立项时进行了审慎、充分的研究与论证,但近年来市场和行业环境变化发生了较大变化,
生物医药领域投融资景气度下滑,客户需求增速阶段性放缓。同时,公司另一募投项目“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主体建筑已建设完成,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新药研发服务规模与水平。因两个募投项目均为增加公司研发实验室面积,提升实验设备条件和扩充研发服务人员规模。由于北上海项目已不符合目前市场需求,同时为降低由于项目进展较慢带来的项目土地被收回的风险,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依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拟终止募集资金对北上海项目的投入,后续根据公司实际运营管理情况的相关需求,适时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作出其他安排。
(三)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北上海项目终止后的剩余募集资金28,990.00万元(含孳息,最终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中的4,000.00万元(折合美元约562.52万元,以2025年8月27日汇率测算,具体外币金额以增资当日汇率为准)向全资子公司MEDICILONUSACORP增资以实施“海外营销及研发中心项目”,16,000.0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剩余8,990.00万元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同时公司将积极挖掘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且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项目,待审慎研究讨论确定投资项目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尽快实施新的投资项目,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新项目情况
(一)项目概况
公司本次拟通过向全资子公司MEDICILONUSACORP增资以实施“海外营销及研发中心项目”,依托公司拥有的海外研发及销售团队,基于公司多年来积累的覆盖亚洲、北美、欧洲等地区的众多知名客户,以发挥美国波士顿子公司既有的海外销售与研发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海外
生物医药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客户服务效率和业务获取能力,从而加速其国际化进程,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公司计划在美国、欧洲、日韩等地完善公司海外营销及服务网络布局,通过本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拓展公司的海外营销网络,实现高质量发展,重点满足海外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加强与全球合作伙伴的沟通协作,为海外客户的商务拓展提供有效支撑。
公司已在美国波士顿建立全资子公司,拥有研发办公场地约2,000平方米,将以此为战略支点,力争逐步提升海外业务占比,为公司的发展和增长提供新动能。通过本项目,公司将进一步深化全球化战略,优化业务布局,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海外营销及研发中心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MEDICILONUSACORP
3、项目实施地点:美国波士顿
4、项目投资构成:预计总投资额为4,000.00万元人民币(折合美元约562.52万元,以2025年8月27日汇率测算,具体外币金额以增资当日汇率为准),拟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额为4,000.00万元。
5、项目建设期:本项目建设周期为24个月,最终以实际开展情况为准。
6、项目投资构成具体如下:
| 序号 | 费用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占比(%) |
| 1 | 人工费用 | 3,098.00 | 77.45 |
| 1.1 | 人员薪酬 | 3,098.00 | 77.45 |
| 2 | 管理费用 | 538.00 | 13.45 |
| 2.1 | 房屋租赁费用 | 538.00 | 13.45 |
| 3 | 仪器耗材及其他费用 | 364.00 | 9.10 |
| 合 计 | 4,000.00 | 100.00 | |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1、有利的政策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国家政策方面,高度支持创新药产业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出台创新药相关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改革创新药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落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放宽医疗市场准入以促进
生物医药国际合作等,从
生物医药生命全周期的各个环节支持创新药发展,为CRO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实施方案》,强调要全链条强化政策保障,优化投融资、审评审批机制,合力助推创新药突破发展,上海市、北京市等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支持
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政策指引下医药产业基金投资活动频繁,新基金陆续筹备设立。作为临床前CRO,2015年以来公司参与研发完成的新药项目已有588件通过中国NMPA、美国FDA、澳大利亚TGA审批进入临床试验,加速创新药的研发进程。未来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实落细,有望提升国内创新药企业研发投入信心,促进
生物医药产业持续创新发展,进而带动国内创新药以及CRO公司的整体发展。
得益于国家鼓励创新药研发的大环境,国产新药IND数量快速增长,临床试验登记数量不断走高,为CRO发展提供长远动力。近年来国产创新药的出海进程也显著提速,根据医药魔方数据,2024年国产创新药BD交易总金额和首付款分别为523亿美元和41亿美元,双双刷新历史最高纪录,海外药企对中国研发能力高度认可。截至目前,公司已成功助力多款创新药物成功出海,也持续关注新兴医药企业的出海战略和商业化落地,全力支持全球合作伙伴的药物研发,助力创新药企扩展全球化版图。
2、广阔的海外市场为项目提供了充足的业务发展空间
受益于医药行业刚需属性、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全球医药市场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药物研发是医药行业向前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21世纪以来,制药企业在药物研发投入力度上不断加大。根据Frost&Sullivan数据,全球医药行业研发投入将由2023年的2,606亿美元增长至2028年的3,592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约6.6%。基于CRO企业在新药研发中有助于提高研发成功率、压低研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医药企业对其认可度提高,全球CRO行业的渗透率也在稳步提高。同时,全球医药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新药研究层出不穷,预计亦将推动全球CRO行业发展。根据Frost&Sullivan的数据,全球CRO市场规模由2018年的约539.1亿美元增长至2023年的约821.1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约为8.8%,预计2026年全球CRO市场规模将达到1,064.5亿美元,2030年达到1,477.3亿美元。
我国的CRO行业虽然相较海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是近二十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但随着研究技术能力的提高,中国CRO向国际监管水平接轨并具有研发成本及人才优势,我国的CRO行业稳步发展,在国际创新药研发市场中展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持续吸引国际CRO需求向中国转移。随着全球市场对CRO服务需求的增加,国内CRO企业都在积极探索,走出国门,努力建立和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按照国际规范进行所需的行业资质认证,积极布局与开拓国际市场。
综上,全球CRO市场空间广阔,中国的CRO企业积极加速国际化步伐,为本项目创造了充足的业务发展空间,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
3、公司积累的商务拓展经验和研发服务经验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坚实基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与运营,公司已建成一支较为成熟完善的销售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并成功地拓展了为国内外大型制药企业及众多新兴的知名创新生物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新药临床前研发的服务。在寻找海外市场增长点方面,公司将在海外产业核心区域多点布局,加强商务团队的建设,增加集中拓展和培训的频率,助力海外BD和国内科研团队沟通,增加科研团队定期拓展频率,逐步建立适应海外市场竞争的市场销售体系。目前公司已在美国波士顿建成研发办公场地,与国内各研发实验中心配合、联动,进行资源共享,可有效应对海外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加强与全球合作伙伴的沟通协作,为欧美客户的商务拓展提供有效支撑。公司在国内外客户中已建立良好的技术口碑和服务记录,具备承接复杂国际项目的能力。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充分依托公司国内外研发中心积累的丰富运营管理经验、强大的研发团队以及较高的服务能级,不断推进研发能力建设以及商务团队的拓展,以匹配海外业务规模扩张的需求。
4、公司具备顺利实施本项目的资源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已组建了优秀的营销团队,建立了海内外营销网络,在中国多个重点城市建立了专业服务网络,并且营销网络遍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客户覆盖了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地区,至今已积累了众多国际知名医药企业及科研机构客户,包括合作超过15年的武田制药(Takeda)、吉利德科学公司(Gilead)、阿斯利康(AstraZeneca)、PTCTherapeutics,Inc.(NASDAQ:PTCT)等国际药企的认可。公司将以波士顿实验室为核心抓手加速全球化战略落地,公司将通过“线上+线下”双引擎驱动品牌全球化,提升品牌认知度,线上优化海外官网建设、强化数字化营销,线下以波士顿实验室为窗口积极参与国际行业会议。此外,公司以“高效响应”和“精准交付”为核心重塑客户服务体系,不断加强与全球合作伙伴的沟通协作,为欧美客户的商务拓展提供有效支撑。
人才是CRO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
动力源泉。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CRO行业,积累和培养了大量的研发人才,同时亦不断吸收和引进外部人才。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形成了一支专业完善、经验丰富、梯次合理的人才队伍,积累和完善了人才培养和引进经验,在海外已拥有由十多名人员构成的BD团队。同时,本次项目实施位于美国,美国拥有数量众多的顶尖名校,具备丰富的人才资源,且医药产业发达,为公司本项目的人才招募提供了基本保障。综上,公司丰富的客户资源与人才基础为项目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四)项目必要性分析
1、不断提高公司项目承接能力,积极满足大客户的业务需求
在研发成本急速增加和研发难度提升的双重压力下,医药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研发外包的模式来降低新药研发的成本,CRO参与新药研发的渗透率不断提高。根据Frost&Sullivan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CRO的市场渗透率为49.2%,预计到2028年将提升至58.2%,渗透率稳步提升,药企逐渐加大外包比例是未来趋势。药企对CRO的实验室条件、实验设备和人员素质的要求也不断提升,通过实施本项目,公司将构建更全面、高效的研发服务能力,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及市场信息,能够有效提高公司项目承接能力。
本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实验设备条件,完善商务拓展和研发服务团队建设,能够很好地满足海外大型制药企业大规模、标准化和持续性新药研发服务需求。
2、顺应全球化需求,增强公司的市场地位
随着大量资本和人力涌入国内CRO行业,这种高速扩张的模式使CRO企业和人员快速增加,行业竞争加剧,给国内的CRO企业带来了挑战。CRO企业随之调整资本开支规模和方向,国内头部竞争对手纷纷推进全球产能建设,均在海外建立并完善BD团队和客户网络,寻找新的机遇。公司紧跟CRO行业国际化趋势,通过美国子公司作为海外市场的前沿窗口,加速拓展海外业务,海外订单逐步放量,亟需完善本地化服务网络以支撑业务拓展,海外营销及研发中心是全球化的重要支撑,实施本项目有助于公司抢占海外市场份额,加快完善海外业务拓展网络体系,以维持和提升其全球竞争力,为后续公司实现海外业务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增强公司的市场地位。
3、海外业务规模扩大带动营运资金需求增加
公司已在美国波士顿建立约2,000平米研发办公场地中心,海外营销及研发中心项目是公司实现真正全球化运营不可或缺的战略支点,未来将与国内商务网络形成协同,全力支持全球合作伙伴的药物研发。
随着公司近年来加大海外拓展的力度,美国子公司的规模扩大,采购、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开支将会较大比例的增加,仅依靠内部经营积累等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
4、优化商务拓展效率和效果
随着创新药研发节奏的加快,全球创新药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公司在海外市场尚处于快速渗透期,实施本项目,有利于公司与海外客户面对面的交流、实地的技术展示和本地化的快速响应,加快信任建立和项目推进效率。本地团队能更有效地进行潜在客户挖掘、需求评估、提案谈判和合同签订,缩短销售周期,提高转化率。同时提供更及时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支持,组织或参与本地行业会议、研讨会,强化客户粘性,挖掘更多客户资源,及时把握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响应客户需求,抓住潜在的市场机会。
(五)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经营管理风险
海外市场的法律、政策体系、商业环境与中国存在较大区别,随着公司规模的发展,公司的管理体系、业务程序将更加严格,将在人才管理、技术进步、生产效率、市场开拓、财务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亦将对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提出新的挑战。如果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意识不能适应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的需要,公司的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未能较好地调整及完善,均可能给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潜在的管理风险,导致公司管理效率下降,经营成本上升,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公司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不断完善的管理体系,将进一步规范美国子公司的运营管理及内部控制,同时美国子公司的负责人QINGCONGLIN博士作为公司董事能够及时上传下达优化美国子公司的运营管理情况。公司将进一步深入研究,改进、完善并创新适合公司发展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逐步强化流程化、体系化管理,有步骤地加强对现有管理团队的培训,引导管理人员将实践管理经验与先进管理理论相结合,减少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优化薪酬激励机制,保证公司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稳定性。此外,公司将积极顺应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增强业务拓展能力,以充分保障公司管理运营的可持续性。
2、人力成本上升及人才流失的风险
人才是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关键生产要素,公司需要配置充足的CRO专业技术人才,才能保证在行业竞争中维持优势。公司现拥有大量相关专业背景的CRO专业人才。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合理科学有效地控制人员成本以匹配公司的业务增长需要,则人员成本未来大幅增长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程度影响。随着行业内CRO企业间对人才的需求愈发旺盛,企业间的人才竞争亦将愈发明显,若公司不能培养或引进高素质人才以满足公司规模扩张的需要,或者人才流动率过高,将影响到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发展。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加强培训与绩效考核,进行执行标准化的质量管控。
此外,公司会制定符合当地企业文化的管理制度,完善研发团队激励机制,将骨干研发人员与公司形成更强的组合体,减少关键人员的流失。
3、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在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前,进行了审慎、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战略,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预期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技术水平、人力储备等因素及变动趋势做出的,如果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关注行业动态及政策变动、关注市场变化以及国外最新科研状况等,以减少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4、主管部门的审批风险
本次对美国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建设新项目涉及海外投资,资金汇出尚需经过商务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手续,办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各项手续,积极推进本次增资事项进展顺利。
(六)项目尚需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为境内资金投向境外主体,因此本事项尚需履行商务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市场及行业环境变化和公司战略布局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导致主营业务的变化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本议案已经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营销及研发中心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现将其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议案二: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公司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上海
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 |
| 2 |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于2019 |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首次向社 |
| | | |
| | | |
| | 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完毕发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50万股,于2019年
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
| | | |
| | | |
|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 | |
| 4 | | 增加第九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 | |
| | | |
| 6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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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 |
| | | |
| 8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
| | | |
| | | |
| | | |
| |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 9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 | | |
| 10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
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 |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额为
4,125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
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 |
| 11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435.2184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435.2184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435.218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3,435.2184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
| | | |
| | | |
| 12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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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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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 | |
| | | |
|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 15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 | |
| 16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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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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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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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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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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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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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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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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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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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24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还应当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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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 26 | | 增加第三十七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
| | | |
| 27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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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8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
| |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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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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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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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 增加第四十一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32 | | 增加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3 | | |
| 34 | | 增加第四十四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5 | | 增加第四十五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
| | | |
| 36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
(十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前款(十六)条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
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
元的;
(十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本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交易标的为股权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
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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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 |
| 37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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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
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
东会。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一)、(二)、(三)项对外担保情
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对违反程序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董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
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
(一)、(二)、(三)项对外担保情形,
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对违反程序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董
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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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根据公司受
到的损失情况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 |
| 39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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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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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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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
| | | |
| | 的法律意见。 | |
| 43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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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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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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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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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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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七条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
不得低于10%。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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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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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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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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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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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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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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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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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九
十八条所列情形;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
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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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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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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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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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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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58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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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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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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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62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63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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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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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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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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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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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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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 69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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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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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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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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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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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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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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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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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在股东大会对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
人应主动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关联关
系董事及监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
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及会议记录中作出详细记载。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关联股东回避后无股东进行表决的,不
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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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第八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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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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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 | 第八十八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
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
式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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