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301310):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1516号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2025 6 30 (截至 年 月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1-2 二、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2 三、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1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1516号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宏业公司)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的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以下简称明细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鑫宏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鑫宏业公司管理层编 制的上述明细表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相关证据。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鑫宏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 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 定,公允反映了鑫宏业公司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2022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鑫宏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鑫宏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姚植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丁亮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及前三个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及前三个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及前三个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无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二、“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说明 2024年度、2025年1-6月,公司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为个税手续费返还,金额分别为99,116.80元、197,620.41元。此收益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且具有偶发性的损益项目,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标准。 三、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项目如下:无。 四、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如下:无。 五、公司出现以前年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报但本报告期因经营业务等变化导致不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形的说明(深交所适用) 无。 六、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对可比会计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无。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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