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603606):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9:21:12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电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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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13:30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1800号国华金融中心49-50F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5年9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2025年9月5日9:15-15:00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8,487,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9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024,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462,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05,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1%。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4,042,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7%;反对:4,423,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9%;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40,021,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28%;反对:4,423,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0%;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5,652,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77%;反对:6,459,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3%;弃权:6,376,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1,631,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51%;反对:6,459,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13%;弃权:6,376,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4.4136%
总数的 。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508,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17%;反对:8,958,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1%;弃权:20,600 0.00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87,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44% 8,958,856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13%;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399,498,279 97.7993%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8,967,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4%;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7,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74%;反对:8,967,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76%;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8,452,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3,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44,43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反对:13,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21,300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2 <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87,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66%;8,978,595 2.198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35,466,540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697%;反对:8,978,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49%;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399,495,918 97.7987%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58%;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86%;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6,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8%;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61%;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6.2086% 22,000
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5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5 <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5,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5%;8,969,456 2.1957%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4,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54%;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86%;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5,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7%;反对:8,969,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8%;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58%;反对:8,969,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89%;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6,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8%;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61%;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86%;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505,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10%;反对:8,960,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4%;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84,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23%;反对:8,960,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21%;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6,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8%;反对:8,969,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8%;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61%;反对:8,969,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89%;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8,440,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26,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44,420,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26,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夏崇耀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847,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82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440%。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4.02、关于选举夏峰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结果:
同意:383,975,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954,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26%。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4.03、关于选举乐君杰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939,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91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074%。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4.04、关于选举柯军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7,815,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1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3,795,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688%。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4.05、关于选举陈虹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910,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3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889,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875%。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选举杨黎明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4,569,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4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20,548,703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436%。

选举结果:
?
当选 未当选□
5.02、关于选举黄惠琴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4,597,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1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20,577,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635%。

选举结果:
当选? 未当选□
5.03、关于选举徐立华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4,608,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4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20,588,136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709%。

选举结果:
?
当选 未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曾东海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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