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辉信息(430090):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20:51:21 中财网
原标题:同辉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98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2025〕12号
收到日期:202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2025年9月5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同辉佳视(北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戴福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崔振英董监高时任副总经理
姬海燕董监高时任财务总监
赵庚飞董监高时任董事、时任子公 司科影视讯(现更名 为同辉数文)经理
李刚董监高董事会秘书、时任董 事、时任副总经理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戴福昊、崔振英、姬海燕、赵庚飞、李刚: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信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同辉信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科影视讯(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影视讯,后更名为同辉数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威尔文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同辉(北京)数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同辉信息披露的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发行股票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同辉信息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017.30万元、961.70 万元、1,497.61 万元、1,806.53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046.43万元、814.86万元、737.48万元、587.8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同辉信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2013 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019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第五条、2013年《管理办法》第六十条、2019年《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戴福昊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2013 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振英作为同辉信息时任副总经理,指使、参与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13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戴福昊、崔振英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

姬海燕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13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庚飞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同辉信息案涉子公司科影视讯时任经理,未勤勉尽责,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2013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刚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13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戴福昊给予警告,并处以11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崔振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姬海燕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五、对赵庚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戴福昊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崔振英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二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戴福昊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崔振英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上述违规事项未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条规定的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合规意识,强化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在现任董事会的努力下,积极维护经营管理稳定,同时持续聚焦数智化场景解决方案服务这一战略定位,努力提升公司产品及服务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2号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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