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00259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21:08:21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瑞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协议控制单位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3项和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协议控制单位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与关联方签署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作为原告、被告的诉讼事项;
2、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仲裁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社会责任相关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5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获得专利、特许经营权、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8、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向所在部门、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第一负责人报告,第一负责人及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股份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通讯方式给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相关任职单位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审核后方可报送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股份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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