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002596):融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21:08:22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瑞泽:融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等。

第三条 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受托管理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融资管理原则和控制目标
第五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融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进行风险控制。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效益性原则:公司应当合理采用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五)适量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六条 公司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合理、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通过不同岗位对融资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五)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台账完整、及时、准确。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投融部是公司融资业务归口管理和融资组织实施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并呈报审批;
(二)负责组织公司融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权益性融资事项及债务性融资中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论证、谈判、中介机构联络及协调;拟定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融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申报;
(四)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根据融资方案,参加公司融资活动;
(六)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
(七)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筹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事务;负责提交董事会、股东会、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材料的总体复核及沟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事项的财务记录,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融资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投融部在筹划各项融资业务,应该事前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相关融资计划。董事会秘书对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决策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债务性融资事项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融资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拟订年度融资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年度融资方案应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充分估计。境外融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融资方案范围内的融资事项,不需要再次履行决策程序,但是投融部应及时将年度融资方案的进展情况通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实际执行中未列入经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方案范围或者超出经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金额的,按照下述审批权限审批:
对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10%(含)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及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债务性融资事项的调整,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每个会计年度内,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10%以上、30%(含)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每个会计年度内,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3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中,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需求及理由,报公司投融部,投融部综合公司资本结构、全面预算等方面要求,对该资金需求进行初步审核,编制融资计划。

编制融资计划时,应内容完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二)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三)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安排(若有);
(五)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六)可行性论证;
(七)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年度融资方案和融资计划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的融资方案方可实行。

第十八条 在进行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论证时,应结合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财务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形成可行性论证结论,合理提出融资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五章执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债务性融资计划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投融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谈判。谈判时,应对比市场同类融资合同条款,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融资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融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并根据融资合同、协议及取得资金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投融部应结合公司的流动性、偿债能力和资金结构等,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融资方案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实时监控所筹资金的使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融资事项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及部门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任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融部在编制融资方案及筹划各项融资业务前,应当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并将相关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投融部、财务部、内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投融部应当对所策划和实施的融资事项以及尚未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知悉人履行保密义务。

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融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融资合同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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