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600814):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15号楼、2号楼 邮编:310008 电话:(+86)(571)85775888 传真:(+86)(571)8577564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关 于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杭州解百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杭州解百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杭州解百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2.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杭州解百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杭州解百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杭州解百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2025年7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和《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从而导致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减少,向债权人发出减资通知,债权人可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公告公示期满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减资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2022年11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5年8月25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后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回购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已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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