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6019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會議資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目录 1.会议议程 .............................................................. 3 2.会议须知 .............................................................. 4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 6 (1)关于选举郑新刚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6 (2)关于选举杨朝晖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8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资本债券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 10 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14点30分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601会议室 召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注意事项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审议各项议案 (一)关于选举郑新刚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杨朝晖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资本债券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五、统计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并统计表决结果 七、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八、股东发言 九、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1.股东(或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2.股东(或代理人)发言环节总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股东(或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3分钟。 3.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进行会议表决时,股东(或代理人)不进行发言。股东(或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或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发言和质询。 4.本次会议同时为A股股东设置了现场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A股股东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将与网络表决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6.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7.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在现场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或代理人)不发给表决票。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9.本次会议未接到临时提案,会议将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关于选举郑新刚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期,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高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共同来函,拟推荐郑新刚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任标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郑新刚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郑新刚先生基本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本行董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郑新刚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郑新刚先生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郑新刚先生简历 2025年 9月 25日 附件 郑新刚先生简历 郑新刚,男,1979年 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郑新刚先生曾任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经理、投资发展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郑新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关于选举杨朝晖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期,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集团”)、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香港”)共同来函,拟推荐杨朝晖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任标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杨朝晖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杨朝晖先生基本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本行董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杨朝晖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杨朝晖先生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杨朝晖先生简历 2025年 9月 25日 附件 杨朝晖先生简历 杨朝晖,男,1970年 8月出生,大学,中级经济师。杨朝晖先生曾任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等职。现任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杨朝晖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资本债券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夯实资本基础,降低资本成本,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来两年,本行拟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股东大会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条件下,适时发行资本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本债券发行方案 (一)工具类型:可发行的资本债券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及二级资本债券,且该等资本债券需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发行规模:上述资本债券发行规模总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450亿元。 (三)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赎回选择权:自发行之日起满 5年后,本行有权在获得监管机构认可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赎回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2.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全部或部分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3.期限:与本行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4.票面利率: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适时计入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6.发行区域:可在境内或境外发行。 (四)二级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赎回选择权:自发行之日起满 5年后,本行有权在获得监管机构认可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赎回二级资本债券; 2.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全部或部分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3.期限:不少于 5年; 4.票面利率: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适时计入本行二级资本; 6.发行区域:可在境内或境外发行。 (五)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24个月止。 二、有关授权事项 (一)债券发行期间相关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共同或单独全权决定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资本债券发行期次、发行规模、发行时间、发行利率、发行对象、发行条款具体内容等,选聘中介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申请债券上市流通,进行与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2.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备案债券的发行,并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及审批要求,对发行方案、申报材料、备案文件、债券名称、条款设计及其他与债券相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3.其他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 24个月止。 (二)债券存续期间有关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各期次债券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安排还本付息、在满足赎回条件的前提下行使赎回选择权、在触发事件发生时按照约定进行减记、信息披露等。 本项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特别决议方式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5年 9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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