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002908):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33874-1-O-2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518048电话:(86755)36806500;传真:(86755)36806599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武汉 ?新加坡 ?纽约 ?硅谷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33874-1-O-2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8 2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2025年8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虢晓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380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2,944,1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039%,其中: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2 180,545,772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480%。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7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9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5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7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9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5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82,385,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反对515,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7%;弃权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39,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861%;反对515,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77%;弃权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82,392,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3%;反对517,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7%;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6,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05%;反对517,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69%;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6%。 表决结果:通过。 (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82,393,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2%;反对51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6%;弃权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8,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572%;反对515,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93%;弃权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5%。 表决结果:通过。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82,402,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0%;反对507,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3%;弃权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5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241%;反对507,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99%;弃权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0%。 表决结果:通过。 (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82,383,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8%;反对520,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3%;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38,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403%;反对520,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78%;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9%。 表决结果:通过。 (5)《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182,396,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6%;反对516,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4%;弃权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50,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614%;反对51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77%;弃权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9%。 表决结果:通过。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82,320,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8%;反对589,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0%;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60%;反对589,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47%;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陈子宏 郭绮琳 2025年9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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