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30043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21:45:37 中财网

原标题:广生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6
第二节 正 文 .......................................................................................................... 8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事项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行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 5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6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9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 6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7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0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72
二十二、结论意见 .................................................................................................................... 75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 76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 76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 146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 ............................................................................................... 174
第三节 签署页 ....................................................................................................... 182
附件一:商标 .......................................................................................................................... 183
附件二:专利 .......................................................................................................................... 212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告期2022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期间
补充事项期间2025年 4月 1至 2025年 6月 30日期间
2025年半年度报告《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 度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指派李强律师、郑伊珺律师和陈晓菁律师担任发行人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年 5月 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年 6月 13日出具的《关于福建广生堂02002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于 2025年 7月10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更新,并于 2025年 8月 28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对 2025年 4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期间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新,并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审核问询函回复和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相关情况。发行人于 2025年 4月 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 2025年 4月 18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然有效,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的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即以下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其他监管规则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为 47,780,100股(含本数),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个月,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福建广明方医药投资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建广明方”)成立于 2017年 3月,出资总额 8,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物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明投资”),认缴出资额 5万元,出资比例 0.0625%;有限合伙人广生堂认缴出资额 4,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50%,公司已于 2020年 5月完成出资;有限合伙人深圳格物致知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 3,99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49.9375%。

福建广明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物明投资是一家专注于生命健康和医药产业深度投资的专业机构,发行人与物明投资设立该合伙企业的目的系为了将公司的行业、市场、技术等产业优势与物明投资的投资管理优势相结合,推动公司在医药领域持续布局,抓住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的市场机遇。目前,福建广明方通过参与同属于由物明投资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深圳市物明福田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物明”)对医药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深圳物明福田投资的存续期为 8年,投资方向为生物医药、医疗服务等大健康产业领域的企业。目前已投资深圳市润物堂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医药大健康产业领域企业,鉴于公司与上述部分企业的协同效应尚未显现,基于谨慎起见,公司将对福建广明方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公司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4,000.05万元,占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12.06%,未超过 30%,因此,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第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的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六、发行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奥华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17.00%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奥华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9年 4月 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万元,住所为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号福州软件园 G区 2号楼,法定代表人为郭晓阳,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平、叶理青(李国平的配偶)及李国栋(李国平的弟弟),其直接或间接通过奥华集团、奥泰投资共同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为 40.89%。发行人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李国平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50102196810******,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2、叶理青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50104197007******,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3、李国栋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50521197110******,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如下:

股东 名称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押数量 (股)质权人用途
奥华 集团2023.12.20办理解除质 押登记手续 之日4,000,000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融资担保,融资用于 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 资金
 2024.08.05办理解除质 押登记手续 之日16,110,000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融资担保,融资用于 置换渤海信托非标资 产业务
 合计 20,110,000--
李国 平2022.04.29办理解除质 押登记手续 之日5,280,000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融资用于 借款给控股股东奥华 集团
 合计5,280,000---- 
股东 名称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押数量 (股)质权人用途
奥泰 投资2024.08.05办理解除质 押登记手续 之日6,000,000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融资担保,融资用于 置换渤海信托非标资 产业务
 合计6,000,000----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司法冻结如下:

股东名称冻结股份数(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冻结起始日
李国平3,100,0001.95%2023.09.05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出具的《关于与郑海榕合同纠纷案件的说明》、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专项说明》等资料,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在公司经营早期曾向员工郑海榕做出现金奖励承诺,因实际控制人减持受限,该员工向法院申请冻结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所持有的发行人 3,100,000股股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双方处于沟通和解中。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李国平被冻结的3,100,000股股份仅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95%,占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奥华集团、叶理青、李国栋及奥泰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5,131,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89%)的 4.76%,该股份冻结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份目前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根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上述质押股份主要用于控股股东奥华集团的融资担保,奥华集团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实际控制人李国平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95%,属于其因过往现金奖励承诺引起的个人合同纠纷,该股份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三)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47,780,100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后,李国平、叶理青(李国平的配偶)及李国栋(李国平的弟弟),其直接或间接通过奥华集团、奥泰投资共同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不低于 30%,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据上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发生变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和冻结的情形不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奥华集团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李国平、叶理青(李国平的配偶)及李国栋(李国平的弟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一)发行人的设立过程、(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数(股)持股比例(%)
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27,068,65117.00
叶理青13,536,7008.50
李国平9,000,9415.65
福建平潭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025,0005.04
漳州战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漳 州圆山大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8,000,0005.02
李国栋7,500,0004.71
蔡云霞2,210,3271.3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医疗健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844,6501.16
黄彩艳1,788,0001.1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零零九组合944,2000.59
小计79,918,46950.1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变动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股本变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经营资质或许可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以下《药品生产许可证》:

序号公司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认证范围有效期至
1广生堂闽 20160023福建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片剂(含中药提取),硬胶 囊剂(含中药提取),颗粒 剂(含中药提取),茶剂(含 中药提取),原料药2025.11.05
2中兴药业苏 20160390江苏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片剂,颗粒剂,原料药,中 药前处理及提取2025.12.20
3广生中霖闽 20230005福建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GST-HG171片(150mg、 50mg)、利托那韦片 (100mg)、阿泰特韦片/ 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 (0.15g/0.1g)2028.03.08
4漳州广生 堂闽 20250002福建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灵芝胶囊2030.04.06
2.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以下《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排水许可:

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许可/备案单位编号行业类别有效期限
1广生堂排污许可 证宁德市柘荣生 态环境局91350000729702 7606001P化学药品原 料药制造,化 学药品制剂 制造,中成 药,锅炉2020.12.27-2 025.12.26
2广生堂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 记回执中华人民共和 国生态环境部91350000729702 7606004X-2022.10.25- 2027.10.24
3广生堂排水许可福州高新区城 乡建设局榕高新区建设排 (2022)14号-2022.11.24-2 027.11.23
4中兴药业排污许可 证镇江市生态环 境局91321112740660 223A001U中成药生产、 锅炉2022.12.02-2 027.12.01
5金塘药业排污许可 证南平市生态环 境局91350781MA2Y GNFL98001P化学药品原 料药制造2022.08.01-2 027.07.31
3.发行人产品均已获得相关的《药品注册批件》及《药品再注册批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有效期限
1富马酸亚铁颗粒 (2g:0.2g)颗粒剂国药准字 H35021325广生堂2025.01.02-2030.01.07
2富马酸亚铁颗粒 (1g:0.1g)颗粒剂国药准字 H35021326广生堂2025.05.08-2030.05.07
3降压袋泡茶茶剂国药准字 Z35020126广生堂2025.01.21-2030.01.20
4灵芝胶囊胶囊剂国药准字 Z35020695广生堂2025.01.02-2030.01.07
5绿荷清脂茶茶剂国药准字 B20060002广生堂2021.04.19-2026.04.18
6维甜美降糖茶茶剂国药准字 Z35020127广生堂2025.01.02-2030.01.07
7齐墩果酸片片剂国药准字 H35021023广生堂2025.05.07-2030.05.06
8复方丹参片片剂(糖 衣片)国药准字 Z35020124广生堂2025.05.08-2030.05.07
9茵白肝炎颗粒颗粒剂国药准字 Z35020129广生堂2025.04.02-2030.05.07
10茵白肝炎胶囊胶囊剂国药准字 Z20060379广生堂2021.08.04-2026.08.03
11复方黄连素片片剂(糖 衣片)国药准字 Z35020125广生堂2025.05.08-2030.05.07
12盐酸依普拉酮片片剂国药准字 H35021328广生堂2025.05.08-2030.05.07
13盐酸溴己新片片剂国药准字 H35021034广生堂2025.05.08-2030.05.07
14吡拉西坦片片剂国药准字 H35020385广生堂2025.05.11-2030.05.10
15复方磺胺甲噁唑片片剂国药准字 H35020383广生堂2025.05.11-2030.05.10
16小儿复方磺胺甲噁唑 颗粒颗粒剂国药准字 H35021327广生堂2025.05.11-2030.05.10
17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 片片剂国药准字 H20213289广生堂2021.06.25-2026.04.19
18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 呋酯胶囊胶囊剂国药准字 H20170005广生堂2022.05.05-2027.05.04
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有效期限
19阿德福韦酯片片剂国药准字 H20070198广生堂2022.08.09-2027.08.08
20恩替卡韦胶囊胶囊剂国药准字 H20110172广生堂2021.11.08-2026.11.07
21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100mg)片剂国药准字 H20213265广生堂2021.04.13-2026.04.12
22拉米夫定片(0.3g)片剂(薄 膜衣片)国药准字 H20153131广生堂2021.04.07-2026.04.06
23拉米夫定片(0.15g)片剂(薄 膜衣片)国药准字 H20153130广生堂2021.04.07-2026.04.06
24拉米夫定片(0.1g)片剂(薄 膜衣片)国药准字 H20113025广生堂2020.12.11-2025.12.16
25拉米夫定原料药国药准字 H20094020广生堂2024.07.31-2029.07.30
26利伐沙班片(10mg)片剂国药准字 H20203677广生堂2020.12.11-2025.12.10
27利伐沙班片(15mg)片剂国药准字 H20213341广生堂2021.05.11-2026.05.10
28利伐沙班片(20mg)片剂国药准字 H20213342广生堂2021.05.11-2026.05.10
29匹伐他汀钙片片剂国药准字 H20213042广生堂2021.01.19-2026.01.18-
30他达拉非片片剂国药准字 H20223207广生堂2022.04.08-2027.04.07
31恩替卡韦片(0.5mg)片剂国药准字 H20213209广生堂2021.04.02-2026.03.22
32恩替卡韦片(1mg)片剂国药准字 H20213210广生堂2021.04.02-2026.03.22
33盐酸达泊西汀片片剂国药准字 H20233168广生堂2023.02.14-2028.02.13
34索磷布韦片片剂国药准字 H20234516广生堂2023.11.21-2028.11.20
35熊去氧胆酸胶囊胶囊剂国药准字 H20243705广生堂2024.05.15-2029.05.14
36硫酸羟氯喹片片剂国药准字 H20253089广生堂2025.01.08-2030.01.07
37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原料药YBY66932021广生堂2021.04.20-2026.04.19
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有效期限
38索磷布韦原料药YBY68612023广生堂2023.10.30-2028.10.29
39他达拉非原料药YBY66172022广生堂2022.03.24-2027.03.23
40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 呋酯原料药国药准字 H20173192广生堂2024.07.31-2029.07.30
41阿德福韦酯原料药国药准字 H20070197广生堂2024.07.31-2029.07.30
42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50mg片剂国药准字 H20227133广生堂2022.10.14-2026.04.12
43水飞蓟宾葡甲胺片 (0.1g)片剂国药准字 H32026233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44水飞蓟宾葡甲胺片 (50mg)片剂国药准字 H32026145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45水飞蓟素原料药国药准字 H32025614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46水飞蓟宾葡甲胺原料药国药准字 H32026354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47水飞蓟宾原料药国药准字 H20133103江苏中 兴2022.10.19-2027.10.18
48参梅养胃颗粒(无蔗 糖)颗粒剂国药准字 Z20083142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49参梅养胃颗粒颗粒剂国药准字 Z32020663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50参芪健胃颗粒(无蔗 糖)颗粒剂国药准字 Z20113086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51参芪健胃颗粒颗粒剂国药准字 Z32020662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52复方氯丙那林溴己新 片片剂国药准字 H32025613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53益肝灵片片剂国药准字 Z32020090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54珍菊降压片片剂国药准字 Z20063042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55复方益肝灵片片剂国药准字 Z32020664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56猴头菌片片剂国药准字 Z32020665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有效期限
57罗通定片片剂国药准字 H32020102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58舒必利片片剂国药准字 H32022326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59顺气化痰颗粒颗粒剂国药准字 Z20025957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60顺气化痰片片剂国药准字 Z20026255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61盐酸去氯羟嗪片片剂国药准字 H32020101江苏中 兴2020.07.21-2025.07.20
62盐酸氯丙那林片片剂国药准字 H32023182江苏中 兴2025.07.20-2030.07.23
63阿泰特韦片/利托那 韦片组合包装片剂国药准字 H20230029广生中 霖2023.11.23-2027.11.22
64利托那韦片片剂国药准字 H20254135广生中 霖2025.05.13-2030.05.12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序号 43至序号 62(不含序号 47)的相关药品批件均已完成续期,其中,序号 43至序号 61有效期限更新为 2025.7.20-2030.7.19,序号 62有效期限更新为 2025.7.20-2030.7.2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从事其目前业务所需的生产经营许可,并且该等生产经营许可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未发生变化,除广生堂辅助生殖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及地区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肝脏健康领域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385,765,184.73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379,758,066.36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8.44%;根据发行人《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422,714,889.10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413,317,589.19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7.78%;根据发行人《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441,457,673.77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437,479,836.06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9.10%。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208,857,590.44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206,347,019.59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8.80%。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境内外经营活动真实、有效。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肝脏健康领域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可以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的界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关联方的界定,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以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如下各方: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李国平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叶理青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李国栋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李国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叶理青公司董事
3李国栋公司董事
4黄伏虎公司董事、首席运营官
5庄辰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6吴红军公司独立董事
7鲁凤民公司独立董事
8吴飞美公司独立董事
9史保明公司监事会主席
10肖厚麟公司监事
11林海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12曾炳祥公司副总经理
13张清河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4胡彦儒公司副总经理
15官建辉公司财务总监
16KE HU(胡柯)公司首席科学家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郭晓阳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王键斌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监事
3连依芳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4) 上述第(1)项至第(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 17.00%的股份
(6) 公司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广生堂药业(漳州)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2福建广生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3福建广生医院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4福建广生堂金塘药业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5广喆来药业(福建)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6广生堂中兴(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7福建广生中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8广福来(北京)国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9福建广生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10福建华医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11福建多嘿嘿男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12广生中霖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13北京广生中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
14福建广明方医药投资研发中心(有限合 伙)公司担任 LP的公司
15福建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
16莆田博奥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
(7) 除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外,上述第(1)项至第(5)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阿吉安(北京)基因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3福建盛世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4福建省新奥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5福建新奥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6福建广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7福州奥泰三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持有其 93.3333%的财 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上海和则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持有其 99%的股权
9北京奥华新传广告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持有其 100%的股权
10奥美(福建)广告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担任其董事长
11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持有其 100%的股权 并担任董事
12福州奥泰九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公司董事、首席运营官黄伏虎持有其 66.6667%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3福州奥泰六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公司董事、首席运营官黄伏虎持有其 24.3429%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4福建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首席运营官黄伏虎担任其董事
15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鲁凤民担任其董事
16福建中宏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吴飞美儿子的配偶陈倩影持有 其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7福建阿吉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担任其董事长、经理
18福州奥泰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持有其 58.9286%的财 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9北京康博迈瑞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持有其 14.53%的财产 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0江苏睿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担任其董事长
21辽宁博奥泰和健康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担任其董事长
22浙江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担任其董事
23辽宁博奥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 公司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担任其董事长、经理
24北京万诺智检医疗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担任其执行董事
25福州奥吉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担任其执行董事
26福州新创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主席史保明担任其执行董事
27福州奥泰五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公司财务总监官建辉持有 28.8571%的财产份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8福建奥龙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 晓阳担任其执行董事
29福州奥泰七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 晓阳持有 29.4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30劲久达大健康科技(福建)有限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 晓阳通过福州奥泰七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其 51%的股权
31福建瑞泰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连依芳担任其董事
32上海瑞泰来医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连依芳担任其董事
33北京瑞泰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连依芳担任其董事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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