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600100):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管理制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豁免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号指引》《暂缓 豁免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暂 缓豁免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可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 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 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 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 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二条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要求(详见 附件一)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 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证券事务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 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详见附件二)。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 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 机制,出现因办理暂缓、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的情形,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问责条款执 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2号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2号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 施。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附件一: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登记审批表 存档编号: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书 至该事项完成。 存档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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