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对《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并废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现任监事将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由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具体见下表: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本次《公司章程》根据证监会《章程指引》进行修订,自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生效时同时废止
《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章程指引》,删除“监事会”、“监事”或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相关
表述。 | |
| 第一条为规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
障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为规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本公司、股东、
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是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教技发
〖1997〗4号文同意,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 第二条 公司是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教技发〖1997〗4
号文同意,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委员会体改生〖1997〗78号文批准,由北京
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等作为发起人,以社会募
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78号文批准,由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等作为发起
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793Y。 |
| 第七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同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同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和变更办法同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 |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八条 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
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方针:以市场为导向,
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 删除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数为3,350,297,713,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为普通股。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11,07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87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6%;社会公
众持有4,200万股(其中公司内部职工认购
的股份占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10%),占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37.94%。
……
公司于2021年8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07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870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2.06%;社会公众持有4,200万股(其中
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占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
10%),占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37.94%。
……
公司于2021年8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向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非公开方式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方案,向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386,398,762股,公司
股份总数增至3,350,297,713股。 | 发行股票386,398,762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3,350,297,713股。
公司原控股股东于2025年3月完成股份无偿划转,
完成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直接持有公司1,060,740,605股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6)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前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6)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3)项、第
(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按照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它情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3)项、第(5)项、第(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照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要约;
(2)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收购;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3)项、第(5)
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1)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
款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公告。属于该款第
(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款第(2)项、第(4)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3)项、第
(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数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数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三条 依法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
东。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
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
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 第三十二条 依法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股东
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
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
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9)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它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9)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本条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除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要求退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股东不得抽回其股本;
(5)股东出席股东会、提出查阅第三十五条第(6)项所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5)股东出席股东会、提出查阅第三十六条第
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证明文件;
(6)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证明文件;
(6)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
权以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以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 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10)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交易作出决
议;
(11)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策权利授予董事会,由董事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9)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交易作出决议;
(10)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15)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三年内发行不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不得授权董事会,
应由股东会决议;
(16)对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13)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4)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不得授权董事会,应由股东会决议;
(15)对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事项经董事会审议
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前款第(2)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下列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
会审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2)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
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
诉讼。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
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
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公司有两位副
董事长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不包括开会当日),
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不包括开
会当日),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
知。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出席会议人员的对象与资格认定办法;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会议登记日;
(6)投票委托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如需);
(7)会议登记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传真及E-MAIL地址。
(8)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通知应以明显的文字注明“股东出席股东会
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等内容。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之前(不包括开会当日),或者临时股东会
召开十五日之前(不包括开会当日),以公告方式向
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5)投票委托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如需);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7)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新增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的授权委托
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2)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新增 | 第五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新增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用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具体投票意向
等披露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
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受托人出席股东会应
出示: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公
告;
(2)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
(3)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委托人授权委托
书原件及相关文件;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
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受托人出席股东会应出示: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公告;
(2)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
相关文件;
(4)其他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4)其他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文
件。 | |
|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名册(包括网
络投票的股东)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可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被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户号、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 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等事项。 |
|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时应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
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
会议议题及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
前述书面要求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
的同意;
(3)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4)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
议的,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
的程序相同;
…… | 删除拆分 |
| 新增 |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新增 | 第五十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新增 |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新增 | 第六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
| 新增 |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新增 | 第六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新增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 第四节股东会提案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监事会
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一
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 删除 |
| 第四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五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新增 | 第七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六十条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并
对每一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 第七十三条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对每一名董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投票时,
应在表决票相应的地方注明其持有的股份
数、累积投票权数和投给每一位候选人的票
数。董事、监事以得票多者当选。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股权激励计划;
(6)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股权激励计划;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新增 | 第八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新增 |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新增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 第七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 第八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九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
| 新增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七十七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
(2)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
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2)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7)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
业务;
(8)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9)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0)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12)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
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11)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4)项
规定。 |
| 第七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
法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所任
职的其他企业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
写明上述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
的情况。 | 第九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上述董事未计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八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
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
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
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
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自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会
决议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失的或者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本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
作;
(16)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
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17)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在三年
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
(18)为公司利益,制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的财务资助方
案;
(19)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7)制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8)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在本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前述人员的报
酬和奖惩事项;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16)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17)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
第(6)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8)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在三年内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19)为公司利益,制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的财务资助方案;
(20)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
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职工董事一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可兼任公司
高级管理职务。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
| 第九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5)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行使法定代表人
的职权;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5)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6)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九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原则上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定
期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三名以上董事要求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公司总裁提议
时,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二
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董事并在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原则上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或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挂号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书面方式。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日。 |
|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个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
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记
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 席方可举行。每个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
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
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料。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采取现场
会议形式进行决策,不得以书面传签形式代替。如遇
紧急或特殊情况,在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
时,有关董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形式参加会议。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时
间、地点、事由和议题。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召集人;会
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项决议事项表决
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
地点、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记录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
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公司
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被
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
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等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事项,应由全体独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
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
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
事会会议和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前
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与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5)在年度报告中,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的事项;
(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7)公司章程及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事项。 | 删除此条 |
| 第一百〇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删除此条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1)项、第(3)项至第(4)项
与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控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组成新的委员会或解
散现有的委员会。 | 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组成新
的委员会或解散现有的委员会。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
建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部门要求的文
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准备和递交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
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3)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
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准备和递交有关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
构布置的任务;
(2)准备和递交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
告和文件;
(3)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4)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负责公司的投资者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记录;
(4)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负责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
制度、接待求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
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
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
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5)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
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
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6)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
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
事会印章;
(8)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9)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要上,
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
事;
(10)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11)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责;
(12)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求访、
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
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5)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
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
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6)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
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8)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
的责任;
(9)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及时提出
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
在会议记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
事;
(10)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11)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12)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对董事
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经
营需要设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对董事会负责,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
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整章删除 |
| 第八章党组织 | 第七章党组织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党委的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
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的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
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原
则上由董事长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由上级党组织批准,
届中可以直接任免。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
决定。 |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制度会计 | 第一节 财务会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
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
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
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讨论或审议事项涉
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并提出
法律合规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目标和原则为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季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
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特殊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拟定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4)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
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由
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变
更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有关的报刊上予
以披露,并报证券管理部门备案。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
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变更聘任的会
计师事务所应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并报证券管
理部门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
| 第十章 信息披露 | 第九章 信息披露 |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以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挂号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新增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决策。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新增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二百〇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款第(1)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
程而存续。依照前述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
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述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
(2)项、第(4)项、第(5)项情形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
第(4)项、第(5)项情形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
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当
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
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原章程 | 拟修订后章程 |
| 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
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 第十四章 附 则 | 第十三章 附则 |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低于”、“以外”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